病假工資計算系數是什么
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1)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2)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單月計薪日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從該公式可以看出,計算病假工資主要是日工資和計算系數的確定。
一、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資就是計算基數。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17條的規定,以本人的工資為計算基數。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規定,職工每月的工作日為20.92天。因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20.92(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這樣的規定。以南京市為例,《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第1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實施細則》第17條第一項則指明:“《辦法》所稱工資標準,是指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勞動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由此可見,這與上述規定是如出一轍的。
此外,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區還對計算基數作了特別的規定。如《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第2條對計算基數的規定是,合同里約定計算基數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該計算基數就應當是勞動者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且該基數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
《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
二、病假工資計算比例
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17條的規定,計算比例主要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來確定的:“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防假期工資:
(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可見,深圳經濟特區在工齡的劃分不同于草案的規定。
《黑龍江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改革辦法》第2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為: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5%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75%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85%發給。”同樣的,黑龍江也只是在工齡劃分和比例上稍做了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