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員工賠錢嗎
公司辭員工賠錢嗎
員工試用期無理由被辭退,公司不僅需要賠錢,還需要雙倍賠錢。
只要單位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員工是否在試用期內,都需要對勞動者進行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賠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就是在公司工作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最長期限6個月),因此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按半個月計算,雙倍的話就是1個月。
這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的理想狀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很少出現公司給試用期員工賠償的情況,以致于大家都認為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一、員工認為沒必要,不值得和公司耗下去。
很多時候,員工知道公司辭退是不合理的,但沒有那個時間和精力去和單位耗下去。
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會主動談賠償的,員工就算要求單位賠償,單位也會各種理由拒絕,這種情況下員工真正想要拿到賠償款,得走勞動仲裁的形式。
但是走勞動仲裁,一耗精力,二耗時間,三給自己未來求職帶來負面影響,勞動者權衡利弊之后還是認為不值得,比起讓自己趕緊找到新工作來說,這并沒有那么重要,投入時間找到新工作比維權更有價值,因此勞動者碰到這種情況最后往往是自認倒霉。
二、公司吃準了員工不會維權,所以故意這樣做。
而公司這一方面如此的不守法,無非也就是吃準了員工維權困難,能不賠就不賠了。
員工離職時賠和勞動仲裁后賠償,價格都一樣。對于公司來說,會選擇這樣的機會成本,因為不是人人都會維權,少一個人維權自己就少一分損失。這樣做萬一有勞動仲裁事件,公司無非就是出點人力,別的沒有其它多的損失。
另外一個方面,公司也會找到各種試用期員工辭退的理由,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能就讓勞動者百口莫辯,試用期員工本來對公司了解就不夠,公司隨便一個理由就能把勞動者給PASS了。
所以,試用期無理由被辭退,理論上可以得到賠償,而實際上這不過是個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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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一定不要自己辭職!公司是不想進行補償。可以與公司協商,如果不能繼續請病假的話,就提出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公司在勞動合同未到期就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補償員工的損失,如下: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賠償一個月工資;單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每年一個月的工資,你母親是工作九年,因此是九個月的工資;
公司因經營不善辭退員工,涉及到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計算和支付問題,這些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一、 關于經營不善辭退員工的程序
經營不善辭退員工,屬于經濟型裁員的范疇,具體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第四十二條不能裁員的情形規定:
1、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經營不善辭退員工員工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對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1、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解答供參考,由于經營不善進行裁員,涉及面廣,建議提前咨詢律師,向員工做好解釋工作,制訂妥善的解決方案。
大家好,我是小魚,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疫情期間,公司決定裁員要如何補償員工?
1.除非是企業實在運營不下去了。必須裁員的情況下,要做好員工的補償工作。 按照工齡的補償。還有就是做好失業保險的補償。
2.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疫情期間盡量少裁員。因為這是不可抗拒的因素。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賠償金的計算,應該是上一年度員工收入的平均值。上一年度員工收入指的是總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加班費及各種補貼,總之有合理名目發的錢基本上都是包含在計算范圍內的。
拿問題中的例子來說,月度工資是5600月,12個月就是67200元,年終獎是13000元,總計全年收入為80200元,除以12,月平均工資為6683元。工作5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每滿1年補償1個月,不滿半年按0.5個月計算,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果正好是5年,是應該補償5個月,5*6683=33415元,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就請你立即離職,那么還需要補償1個月的待通知金給你,就是通俗說的N+1,則你的補貼總金額為5*6683=33415+6683=40098元。
如果公司沒有合理理由辭退你,那么公司會涉及到非法解除,非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的是賠償金,應該是雙倍,也就是10個月的工資,如果是這樣你的賠償金就是10*6683=66830元。
在這里提醒大家一下,有些公司會把補償和離職當月的工資一起結算,擔個稅,這種方式是錯誤的,離職當月工資應該按正常工資計算,扣個稅,但是辭退的補償金則是免稅的,要單獨處理。另外,不是你每月拿多少就要補償多少,你的月度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的時候,也只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來補償。
例如你月薪25000元,假設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為6800元,那你只能按照20400元來計算補償。
所以掙的多的,也別想著趁離職的時候大發一筆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辭員工賠錢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