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屬于什么責任
毆打他人屬于什么責任
毆打他人屬于故意傷害罪,要承擔經濟責和刑事責任,輕責拘留,重責無期徒刑至死刑,全國都在打黑除惡。
1、故意毆打他人導致輕傷以上,則涉嫌故意傷害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鏈接:《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事違法行為是侵犯民事權利的一種行為,民法呢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里的人身關系主要是身份權和人格權,這些是和財產有一定聯系的,比如說遺囑繼承。首先這個毆打他人它違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規,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這里的毆打他人,已經是人身傷害了,它不是民法中所講的人身權。
根據法律規定,互相斗毆導致他人受傷的(輕傷以下),應賠償傷者:
1、醫療費;
2、護理費;
3、伙食補助費;
4、誤工費。
此外,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處罰標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斗毆導致他人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傷者還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如果構成傷殘還傷殘賠償金。
根據題主的描述,公安機關可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公安部法制局編輯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與實務指南》一書,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司法解釋”的地位,其中對“毆打他人”(法定案由名稱)有明確的定義,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一些地方也對毆打他人有定義,比如江蘇省公安廳早就把“推、拉、踢、咬、拽”的行為定義為毆打他人。
毆打他人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毆打行為,不論其對方是否造成被侵害后果,即應當予以立案查處。
結合上述分析,本案如果題主描述屬實,個人認為:
(一)店主毆打偷東西孩子母親的行為符合治安案件立案條件,應當立“毆打他人案”查處。
孩子偷東西被抓,其母理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向店主店主賠禮道歉;盡量縮小事態,這不僅有利于糾正孩子的缺點,也有利于孩子將來政治上的進步。而其母親不僅不這樣,還護短,實際上是縱容子女的違法行為,情理不容,法理不通。來到店里鬧事影響生意,并驚嚇了店中的小孩,店主先是向外推其一下,緊接著又向外拉了她一把,她卻故意倒地……有“碰瓷”之嫌,法律上是叫“敲詐勒索”。
鑒于該案中受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的過錯,且店主毆打他人“情節特別輕微”,建議當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不予以治安處罰的決定,出具《不予治安處罰決定書》。
(二)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在商店偷東西也符合立案條件,應當立“盜竊案”查處。
六年級孩子涉嫌盜竊,從年齡上看,顯然不符合處罰條件,但依法也當立案查處,核查清楚其年齡、是否確實為在校六年級學生等基本信息,查清作案事實,備卷存檔,以備將來這孩子政治審查之需。建議當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不予以治安處罰的決定,出具《不予治安處罰決定書》,并可以告知的形式,書面責令其母親(或父親)對其子女嚴加管教。
本來非常簡單的兩起輕微治安案件,也都是符合調解條件并且完全可以調解好的兩起案件,既然到了鬧到《今日》的地步,也只有嚴格過細地按法定程序辦了,否則就沒有法律正義可言。只是兩個辦案民警起碼得忙兩天才能做完調查、報批、立卷等程序。
不懂法真是害人、害己、害子女、忙警察呀!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毆打他人屬于什么責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