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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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殘疾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屬于優先留用人員,一般不被辭退。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最多為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殘疾人掛靠企業,簽勞動合同可以長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安置殘疾人是企業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殘疾人就業條例》
2.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高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
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6%。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殘保金計算方式: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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