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日期的合同是否有效
實際上,合同倒簽日期并不是合同無效的事由。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要看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均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存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般情況來說,在合同中倒簽日期并不影響合同成立和生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合同倒簽日期可能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為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實際上并不存在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通過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以至于發生爭議時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以,雖然有倒簽日期的事實,除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倒簽日期的合同的簽署不是出自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僅以倒簽日期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倒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后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倒簽不違法,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過程,是雙方自愿協商并達成共識的過程,無論是從用工開始就訂立的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后補簽的合同(即倒簽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上,對于倒簽合同,法律也并沒有明文規定無效,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由于倒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已經涵蓋了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勞動者在同意倒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不僅僅是補簽一個勞動合同,而且也意味著要對是否放棄雙倍工資請求權作出決定。在補簽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同時提出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即表明雙方已就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勞動者原諒了用人單位的過錯,已對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進行了追認,表明勞動者已放棄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權利。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合同法》第36條和第37條對履行接受進行了規定,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從該條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只要合同相對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合同即為成立。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該條文肯定了倒簽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倒簽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倒簽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卻存在較大的風險。
在倒簽合同的情況下,在合同文本生效前就已經開展了業務活動,通常缺少對合同相對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進行審查,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僅限于口頭約定,沒有通過合同進行確定。這種情況導致合同簽訂前的履行過程存在不確定性,法律責任界定不清,容易產生法律糾紛。在產生糾紛后,倒簽合同使得取證困難,可能使得企業付出更高的成本解決糾紛,不能發揮合同事前控制風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