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報告時間
事故調查報告時間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故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相關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擴展資料事故上報時間: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首先這種等級的調查報告向社會公布,最少要經過報告規定天數60天(特殊情況延期最多60天)+技術鑒定(這個時間不定)+政府批復30天(特殊情況可延期30天)。這么一算最快也要9月底了。
一般,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
1、如是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小時內應報告當地安監部門。安監部門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第21號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該辦法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要求,安監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發生較大、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上級安監部門。如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將處最高3萬元的罰款。
擴展資料:
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30天。如果是交通道路和火災是7天。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擴展資料:
1、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115號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 長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一般是60天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上報批準后,最多可以再延長60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事故調查報告時間“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