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定罪依據
故意傷害罪的定罪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者死刑。罪責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量刑是一個要結合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的過程,如持槍管制刀具等兇器會增加刑罰量;而因婚姻家庭、鄰里矛盾引發、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的會減少刑罰量。刑罰的確定要依據具體案情分析判斷。
故意傷害,多為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也就是派出所處理,一般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腳,或者把人推倒,這些個發生了肢體沖突,吃得虧的人為被害人,此類案件,經過派出所調解,相互諒解一般賠償個三百二百的就有事了,但治安罰款是逃不過去的。
至于罵人,那就不算數了,但你罵的要是啞巴,同樣會作為治安案件處理,所以勸一些人切勿沖動,沖動是魔鬼,所以吃虧的還是愛沖動的你自己。
題主所描寫的,一開始你的父親先被人打了一巴掌,此時還是受害人,如果此時你的父親撥打110報案,那個老太太恐怕就要破點財,為你的父親做補償。
可偏偏這你的父親,卻把對方打壞,事后是很后悔,可是世上沒有賣后悔藥的,只能夠在調解的時候,接受受害人提出的補償要求,如果對方獅子口大開,無法承受,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了。
其實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會做詳細調查的,分清主次原因,以及事件的經過,在場的證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證人失實,公安機關也會用偵查手段,弄清事實原委,所以當事人在公安機關滯留期間的態度,取決于對他處理的輕重。
不過在法庭上是不支持獅子口大開的,法庭會根據實際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最后的生產傷殘鑒定結果,而作出補償判決,如果你的父親表示服從判決,并承擔一切費用,并有悔過表現,一般都只能判緩刑。其實法庭的判決,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這這里指的是輕傷。
如果要是重傷害,而且沒有賠償能力,那就對不起了,只能在監獄里服刑了,其身體恐怕在5–10年之間。
并非我在信口開河的胡說,因為這樣的案件在我的身邊發生過,我們鄰居的一個年輕人,平時就劣跡斑斑,被私人聘為保安,實際就是個打手,因為沖動把人打成重傷,由于沒錢賠付,被法庭判了十年,最后賣掉了他唯一的房產,陪給人家才出獄,在獄中白白的呆了五年。而他的老板卻把責任的推的一干二凈,聲稱我沒有讓他打人,我不知道他愛打人。
最后他的老板只承擔了連帶責任,而他本人卻吞下了這一苦果。
所以沖動只能自食其果。
如何起訴故意傷害罪,主要由人民檢察院考慮,他們不需要我們指導辦案。
如果故意傷害他人并造成輕傷以上,受害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故意傷害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偵查的,受害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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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由司法部門界定。如何判刑?根據犯罪的程度,認罪態度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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