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結束不給轉正
試用期結束不給轉正
你應該提醒他,找機會向他說明情況。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屬于侵害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具體法律條文如下:
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將面臨如下法律風險和后果:
1.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
2.民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試用期屆滿,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都將自動轉正。勞動者可以享受正常勞動待遇。
因此,用人單位在2個月試用期滿后未辦理轉正手續也未按照正式待遇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與單位協商轉正補發工資。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站在公司角度來說,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可員工并不這么想,覺得這不是自己的原因,不轉正就是對自己權益的損害。
具體來說的話,下面幾點是需要考慮的:
01三個月試用期,究竟有多長時間沒有工作
公司不給轉正,主要就是因為疫情導致長時間沒上班。
三個月試用期,如果有長達一個月沒上班,公司考慮適當延長試用期,其實是行得通的。畢竟實際來看,員工只試用了兩個月。
但如果說,只是半個月、十來天沒上班,公司不給轉正,就說不過去了。
除非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
02想要延長試用期,也并非那么簡單
一般來說,延長試用期,都是試用期內,通過考察,還不能確定員工符合公司崗位要求。這種延長,是需要出具足夠證據說明的。
但現在疫情當前,實屬特殊情況。企業想要延長試用期可以理解,但不能粗暴進行。
在與員工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征得員工意見,再來延長試用期才說得通。
03被延長,不是企業想省錢,就是個人能力確實有問題
一般來說,企業想要延長試用期,無非就是因為已經工作的時間,不足以判斷出員工合不合適。
可問題在于,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已經經過了兩個月,還不能說明問題,那問題就出在員工身上。
站在企業角度來說,延長試用期,其實和“不合格”沒什么差別。無非只是想再看看。
當然,也不排除在這個特殊時候,企業想延長試用期,節省一點轉正后的成本支出。可這又只有幾個錢呢?
所以,要是能接受,認清現實,就接受,接受不來就再換個工作。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咨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1、試用期過了,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轉正拖延時間,按規定,試用期滿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試用期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待遇的,不需要專門的轉正手續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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