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除去動機目的法定必須性外,還有一個重要條件是要犧牲較小的利益保全更大的利益,才不負刑事責任。
乙將生命現實危險轉嫁給丙,保全了自己的生命,卻犧牲的是丙的生命,生命的價值是沒有差別的,所以乙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乙的緊急避險行為導致丙死亡,當然談不上故意,但是過失卻是客觀存在的,一是因為他的避險方法是不當的,二是他犧牲的利益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他不僅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當的丙死亡的民事責任,因為他成為了受益人。
刑法上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民法上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緊急避險要滿足以下條件: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不是正當防衛,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向的區別:首先,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其次,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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