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交通事故的發生是誰都不想看到的結果,但是面對突如其來的事故,我們怎樣從容應對才能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呢?首先交通事故分多種情況,涉及原因也比較復雜多樣,各個情況對主要責任人的認定都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也就是說關于責任認定結果,主要過錯方的確定比較關鍵,誰是主要責任人誰就要承擔近乎全部責任。
那么怎樣判斷主次責任呢?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一般會被判定為事故主要責任人:
1、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2、當事人駕駛車輛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事故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4、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的;
5、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7、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9、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北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規定以上的幾種情況均屬于主要過錯方,需要負全部責任。
除以上這些情況外,若存在雙方均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則雙方車輛均被視為同等過錯方。或者雙方車輛均存在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機動車時發生事故,則雙方車輛也均視為同等責任方。
在車輛日益增多道路事故頻發的今天,我們不僅要做到小心開車謹慎駕駛,還要將所處地的道路安全責任細則了然于心。在保證安全駕駛的前提下隨時準備應對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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