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協議。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和約定。口頭合同中,如果有些事項不注意規避,會引起很多糾紛,下面由律師為您解答一下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合同訂立注意事項——擔保問題。
1、保證。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第三,明確保證的范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2、抵押。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定金。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二、合同訂立注意事項——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應特別注意詐騙分子通過收取預付款進行詐騙,所以,支付預付款要謹慎從事。
三、合同訂立注意事項——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1、是選擇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有效的仲裁條款,那么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
2、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法院管轄條款時,應注意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四、合同訂立注意事項——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問題。
五、合同訂立注意事項——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問題。
1、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應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有效。
2、合同的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訂立合同,您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蓋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適用財務章等其他領域專用章訂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觀體現訂立合同時蓋章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點上容易產生爭議。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企業公章,也是有效的。但易引發糾紛。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4、合同當事人一欄的填寫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合同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盡量寫明身份證號,以避免發生對自然人身份的爭議;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要寫清企業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與企業法人簽約的,不能只在合同當事人欄中填寫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導致合同相對方不明確。
5、是否只有書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的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7、什么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有什么風險?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8、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的,以哪個為準?
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條款(為重復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寫的部分與打印的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當以手寫的部分為準,因為手寫部分更能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9、簽合同之前有口頭約定,簽合同時出于信任沒有認真校對合同條款,合同敘述與口頭約定不一致,導致被騙,如何維權?
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口頭約定而非正式合同,則可向法院申請變更相應的合同條款。
10、什么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
《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論處。《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簽字即生效?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大多數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應按規定,如抵押合同登記后才生效。另外當事人如果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條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卻要滿足更高的條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對方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應如何維權?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15、無效的合同、撤銷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自始無效,即自成立以后都無效。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16、什么是先履行義務?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內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7、簽訂合同后,對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都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18、合同中負有義務的一方能否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中負有義務的一方請求他人代為履行義務的,是一種債務轉移的行為,這種代為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律是允許的,但必須經過債權人也就是合同相對方同意。
19、什么是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一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租賃合同中延遲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訴訟時效為四年。
20、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還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1、合同中是該約定違約金還是該約定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2、因違約造成損失的,是否包括間接損失?
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違約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的滅失、減少、毀損等。間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所產生的損失。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間接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式,對約定的間接損失應當賠償。
廣度弘智律師溫馨提示:建議大家在交易過程中盡量采用書面的形式進行,以降低爭議發生的風險,如果確須口頭承諾的,盡可能保留相關的證據,以防發生爭議時,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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