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以上算事實婚姻
幾年以上算事實婚姻
同居多少年也不會成為事實婚姻。法律規定的除外。94年2月以后的同居都是非法同居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70歲以上老人同居多久也不算事實婚姻,老人得和年輕人一樣得走正規的結婚程序才算事實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在1994年以后的同居關系,不論同居了多少年都不能自動轉化為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是至于刑事罪名重婚罪的認定,則定義為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在我國是一個歷史名詞,它指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且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嚴格地說,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的,但考慮到我國的幅員廣大、長期的民間習俗、教育狀況差異等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是歷史上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走正規結婚程序的正常)婚姻而言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依據此司法解釋:1、在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即不是婚姻關系。
也就是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就沒有所謂“事實婚姻”了,當今社會俯拾皆是同居關系或事實重婚關系,前者不受法律保護,后者還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依照結婚條件進行婚姻登記是婚姻合法的唯一程序。
事實婚姻關系期間所生子女為視為婚生子女,同居關系期間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據《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歡迎交流 敬請關注“山色歸讀”!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幾年以上算事實婚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