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女方單方可以解除嗎
事實婚姻女方單方可以解除嗎
夫妻一方不愿離婚,除法院強制判離外,是沒有辦法自動解除婚約的!否則,社會上就不會有這么多婚姻的悲哀生活了!好多夫妻,生活在一個屋檐下,吃住在一幢房子里,不吵不鬧不交談;也不牽手不同睡。對外是一個完整的家庭,完美的婚姻,實則早無夫妻之實。這樣情同虛設的婚姻,捆綁了名義上的夫妻手腳,約束了兩個人的發(fā)展空間。物質生活越是優(yōu)越越會感覺到生活的欠缺。有人同在卻無人說話;男女在一起不是夫妻也非朋友,這種令人尷尬的境地讓人窒息!但是,又毫無辦法,明文規(guī)定,夫妻之間其中一方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就可以實現婚姻關系的消滅;但是如果雙方都在世,就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情節(jié)。必須經協議或者是判決才能夠解除婚姻關系。這在一方的強行捆綁下,有的另一方心胸較大,能夠隨寓而安;或者有的另一方有信仰,心中有依托,就會相安無事的維持下去。如果兩個人都心胸狹窄,一方不許另一方好過,死吊著另一方,那另一方就有一種生不如死的絕望!?這就產生了好多家庭的不和睦。哎呀!人生呀有太多的無奈與艱難!人生一世草木一春,不管怎么說也曾經有過夫妻生活,一日夫妻百日恩,得饒人處饒人吧!何必死吊著對方呢?在吊著對方的同時也綁架了自己。沒有感情了,就放各自一條生路,讓兩人都邁開大步走各自的路吧。如果萬一沒有辦法改變對方,就試圖改變自己吧,退一步海闊天空,讓三分天高云淡!總比天天吵架強!反正沒有法律的正裁決,沒有另一半的自愿簽字,一方是沒有辦法自行離婚的。那就靜下心來,居安思危吧!
看你關注啥,離婚這件事本來就沒有贏家。從法律角度看,子女撫養(yǎng)及財產分割,對那一方先提出離婚沒有影響。
我國的婚姻采取登記制,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任何一方以解除同居關系為由要求向法院起訴是不會被受理的,不想一起過直接分開就完了。如果你們同居期間有財產糾紛,可以找法院。
陳律師之所以會選擇這個問題來進行回答,是因為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普法的意義。事實上,有很多法律從業(yè)者可能都沒搞清楚我國現在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對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陳律師覺得很有必要將這個問題來進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問題,提問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實婚,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之前,且雙方的事實婚姻處于連續(xù)狀態(tài),故該事實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其次,我們來深入的探討一下我國到底保不保護事實婚姻?用詞準確一些,應該說認不認可事實婚姻?用一句話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認可,刑事上部分認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屬于民事法律的范疇,調整的是關于婚姻關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關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記制度,即以婚姻登記作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條件。傳統的婚禮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義,僅僅為一個儀式,并非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說,1994年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而形成事實婚姻的,法律不再保護,例如事實婚姻起訴離婚的法院會告知只能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對于雙方的財產也不按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確實出現了財產混同,按共有財產處理。總而言之,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事實婚姻并非婚姻關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對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執(zhí)行。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認可事實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認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據刑法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面的重婚就不僅僅保護的是登記婚姻,還包括了部分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雖然該批復后來被廢止,但實踐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仍然按照此執(zhí)行。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前婚為登記婚,后婚為事實婚時,法律會追究其重婚罪的責任。至于前婚為事實婚,后婚為登記婚,以及前婚與后婚都為事實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則尚有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追究,也有觀點認為不應追究,由于該部分尚未形成統一觀點,故陳律師說目前的刑事法律僅僅是部分認可。其實這個問題也比較好理解,如今全國的公安系統是統一聯網的,任何一個人進行了登記結婚后,用同樣的身份肯定無法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無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勢必只能以事實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那么重婚罪將形同虛設。重婚罪追究的是行為人明知我國為一夫一妻制度,還惡意違反并破壞該制度,對于這樣的行為當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案說法:普法最好還是結合案例,這樣更加容易讓人理解并記住,陳律師就說一個親自辦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對于當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請大家理解。這個某女的故事還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個典型的極品渣男。她比這個渣男大10歲,但她因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這個渣男就對其進行瘋狂的追求,而且聲稱絲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齡大,會愛她一生一世。雖然她動搖過,但還是被渣男的“誠意”所打動,嫁給了渣男。兩人結婚了10年,遲遲沒有孩子,某女年齡又漸大,懷孕的希望越來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慫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懷孕。某女對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發(fā)現門鎖被換,進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對外面的她喊話說,家里只讓那個小三住,她被直接驅逐了!氣憤的某女打電話報警,民警卻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離婚,并拿出了偽造的離婚判決書,于是民警也沒有辦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帶著自己唯一的從家里甩出來的裝有自己個人衣物的箱子離開了這個家。某女找到了陳律師,希望尋求幫助,但經過陳律師的仔細咨詢,發(fā)現某女雖然和這個渣男結婚了10年,但居然沒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供其分割!兩套房與兩輛車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沒有工作!全靠某女一個人的工作養(yǎng)家,渣男最為值錢的就是某個網游的賬戶,據說光裝備就花了近50萬的人民幣!經過這么仔細分析,某女如果起訴渣男離婚,有可能還得給渣男倒過來分割她的錢,得不償失!而且某女主要還不是想要錢,就是想出口惡氣!為了實現某女的目的,陳律師經過通盤考慮,認為走離婚訴訟不見得有好處,也難以實現出氣的目的,但可以想辦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規(guī)定,僅僅是同居生活還不夠定罪,還需滿足以夫妻名義這個條件!而要舉證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經過陳律師的詢問與調查,發(fā)現這個小三確實懷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畢竟是件丟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結婚。而渣男不知道哪來的自信,居然連與某女的離婚官司都賴得打,認為直接把某女掃地出門即可,說明其是個十足的法盲!于是陳律師大膽推斷,這個渣男既然沒法和其小三領證結婚,必然要通過舉辦婚禮的方式來滿足這個小三的要求!于是陳律師讓某女發(fā)動所有同情她的雙方共同的朋友,為其打探渣男的一舉一動。果然,時隔不久,渣男舉辦了其與小三的婚禮,陳律師立刻與某女前往婚禮現場取證,一頓拍照后就去公安局報案,舉報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報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將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聲稱完全不認識某女,說這個某女是在誣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認為某女都證明不了雙方的夫妻關系嗎?這個渣男也確實夠極品夠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時間托人找到了某女,說要多少錢都可以,條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達成諒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們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現在你們給我再多的錢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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