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從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將被替代。從妥善管理遺產,到減少遺產糾紛,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
1
錄像形式的遺囑是不是有效遺囑?
答:原《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僅有五種,分別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形式,對不同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
若存在多份遺囑,應當以哪份遺囑為準?
答:《民法典》實施后,公證遺囑將不再具有優先效力,不管最后的遺囑有沒有公證,都是以最后訂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公民可以選擇采用自書、代書、錄音、錄像或者口頭遺囑的形式來撤回、變更公證遺囑,保障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實現。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
游戲裝備、VIP賬號可以留給后代嗎?
答: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三條采取列舉的立法模式,對何種財產為遺產逐項進行了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則刪除了這一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中使用概括的方式規定,據此,遺產的范圍將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新型財產類型均予以涵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4
王大爺沒有子女,可以把遺產留給照顧他的侄子嗎?
答:《民法典》在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擴大了代位繼承的范圍,對于照顧鰥寡孤獨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賦予了他們法定的繼承權利,在延伸孝德范圍的同時,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家族親人之間得到傳承,從而能夠更大程度地保障權利人的私有財產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5
王大爺沒有親人,可以把遺產留給養老機構嗎?
答:《繼承法》規定,受遺贈者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于法人等組織是否可以接受遺贈并未明確,而《民法典》將“組織”確認納入了受遺贈的范圍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6
王大爺受子女脅迫寫下遺囑,該遺囑有效嗎?
答:現行《繼承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次《民法典》繼承編針對該項規定,新增了“隱匿”行為,即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外,新增一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將喪失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7
王大爺的子女悔過自己威脅寫遺囑的行為,并確有悔改表現,子女的繼承權能回來嗎?
答:《民法典》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的,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8
被繼承人債務誰先還?
答:《民法典》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9
家中頂梁柱父親突然離世,只留下了沉重的債務和未成年的女兒,父親的遺產該怎么處理?
答:在實踐中,有不少充當家中頂梁柱角色的被繼承人突然離世,且留下過重債務,導致未成年子女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因此一下子失去生活支柱,陷入困境,引發社會矛盾。《民法典》增加在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這一規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10
遺囑可以“撤回”嗎?
答:《民法典》在原《繼承法》規定的“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基礎之上有較大改動。新繼承法將上述的“撤銷”改為“撤回”,除了明示撤回外,若遺囑人做出與所立遺囑相悖的行為,也可以推定為撤回。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11
什么是遺產管理人制度?
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遺產的類別和數額也越來越繁雜、龐大,還可能涉及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欠繳稅款等事項的處理。可見,遺產由專人進行管理,更便于查明遺產范圍和數額、更切實保護遺產、更妥善地安置、分割遺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應時代的要求,《民法典》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體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12
無人繼承的遺產該如何處理?
答:《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收歸國有的無主遺產只能用于公益事業,不能用作其他商業用途,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