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后債務清償的規定是什么
遺產在繼承以后債務清償的規定是共同繼承人應該結合自己繼承的遺產份額,對債務進行分攤,多繼承遺產的繼承人自然也應當多償還債務。如果遺產是被一位繼承人繼承了的話,繼承人應該用繼承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前所有的合法債務。
一、遺產繼承后債務清償的規定是什么?
遺產繼承后債務清償的規定是共同繼承人應先根據各自應繼份額分割遺產,同時分攤遺產債務,然后各繼承人根據自己分攤的遺產債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開始后,首先應當用死者遺產來繳納其所欠稅款和債務,然后繼承人才能就余下的遺產進行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清償的債務只在他所繼承的財產價值范圍內繳納和償還。如果被繼承人的欠稅與債務務超過了其所留的財產價值,則繼承人對超過部分的稅款和僨務不負償還責任。如果遺產是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則被繼承人的所欠稅款和債務應由遺產接受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償還。
二、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還需要償還債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應該怎么分割遺產?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
5、對于那些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撫養而沒有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為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
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問題,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先償還債務,然后再繼承剩下來的這些遺產,不過先繼承遺產然后再清償債務的行為也并不違法,另外就是拖欠的債務已經大于遺產數值的,超過的部分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