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
當夫妻感情破裂且無法挽回時,大多數人會選擇離婚,屆時會面臨兩個問題,第一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二是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往往是離婚案子的爭議焦點。隨著社會的進步,現在培養一個孩子的成本不斷提高,婚后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越來越多。下面筆者根據孩子的不同年齡階段,探討一下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
(一)年齡在2周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卻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由此可知,孩子年齡在2周歲以下的,沒有特殊情況外,一般子女的撫養權歸女方所有。如孩子未滿2周歲,男方又想取得子女的撫養權時,建議孩子滿2周歲后,在提起離婚訴訟;若男方為被告的,建議在女方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男方可以以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為由,不同意離婚,以爭取再次離婚時,孩子已經滿2周歲,屆時,孩子的撫養權,就不一定歸女方所有了。
(二)年齡在2周歲以上10周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由此可知子女跟隨誰生活在一起的時間更久或者是生活條件更好的,更易獲得撫養權。在日常情況中,一方喪失生育能力或者是有其他子女或者是患有嚴重疾病的情況比較少。所以孩子在2周歲至10周歲之間,一方的物質條件更好以及和子女生活的時間更久,就更易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換而言之也就是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三)年齡在10周歲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由此可知,10周歲以上的孩子的撫養權,在父母情況大致相同時,一般由孩子自己決定跟隨父親或者母親生活。
對于子女來說,無論跟隨誰一起生活,都不能改變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所以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應該更多的考慮怎樣才使孩子健康快樂的成長為前提,不然后續可能還會有變更撫養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撫養費糾紛等使孩子在一個不穩定的環境下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極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