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離婚故意躲避債務怎么辦
近幾年,離婚逃避債務的做法似乎越來越流行,甚至明星也爆出類似新聞。夫妻一方欠下巨額債務,當債權人要錢時,發現欠款人已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至老婆孩子名下,自己凈身出戶,這種方式真的可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嗎?那么遇到這種情況債權人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這種較為普遍的做法,實際上是債務人不太熟悉法律,試圖通過這種途徑逃避債務。實際上面對這種問題,債權人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行為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典型案例
大連趙先生在2016年為一起借款合同作擔保,后被柏先生于2018年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趙先生對1000萬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趙先生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
通過調查發現趙先生與孔女士原系夫妻關系,2017年2月7日,雙方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寫明雙方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愿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名下共有銀行存款2500萬、奧迪Q車輛、大連市中山區的產權房(建筑面積263.67平方米)、大連市中山區的產權房(建筑面積:89.19平方米)歸女方所有;約定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的產權房(建筑面積:76.67平方米),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含室內家具、家電)。2017年2月7日,雙方以感情不和為由在大連市中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
柏先生將趙先生列為被告、趙先生前妻孔女士列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趙先生與前妻孔女士共同辯稱,2017年2月7日離婚時簽訂了真實意思表示的《離婚協議》,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系被告趙先生婚內出軌有外遇,致使雙方感情完全破裂,該離婚協議中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權等都是帶著情感、傷害及孩子撫養情緣等等因素所簽訂的,并不存在無償轉讓財產的約定。
法院觀點:趙先生對已生效的判決未履行,導致債權人即原告的債權無法實現,“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被告的抗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趙先生將其對大連市中山區房屋、大連市中山區房屋、遼B×××××奧迪車享有的共有份額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孔女士的行為,并在判決中明確這些財產系被告趙先生與第三人孔女士的共有財產。
由此看來通過離婚并不能逃避債務。離婚是真的,債務依然存在。
是不是欠債未還后離婚協議中約定大部分財產給另一方的條款一定可以得到撤銷呢?
夫妻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所考慮的因素很多,包括雙方婚內有無過錯,對照顧家庭、子女的付出、子女的撫養等,離婚協議不能簡單地等同于一般的合同。因此,法官一般要從離婚協議簽訂的背景、離婚協議的內容、債務履行情況等方面綜合考量,債務人是否存在將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的情形,是否存在夫妻倆客觀上相互串通以逃債的情形。如欠款發生時間晚于債務人協議離婚時間,法院很難認定債務人與其配偶具有惡意串通的主觀故意。
我們知道,如果一對夫妻離婚,就必須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有些人在婚姻生活中會欠一些債。離婚時,他們需要還清債務。有些人為了逃避債務,會把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那么通過離婚故意躲避債務怎么辦?
一、通過離婚故意躲避債務怎么辦?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夫妻離婚債務怎么分配
1、《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起訴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時,法官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律師提醒:
1、其實離婚沒有真假,只要雙方到法院或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的,離婚都是真的。“凈身出戶”風險很大。
2、債務人將個人財產贈子女、父母或者他人的行為以及不合理低價轉讓的行為同樣可以撤銷。
3、注意及時行使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