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一般賠償標準
我們知道當企業(yè)生產出一樣產品并且申請了專利的時候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是很多時候會出現(xiàn)專利侵權,那么對于專利侵權一般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一、專利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依據(jù)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債權的賠償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一般情況下如果有造成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方法包括哪些
專利侵權糾紛產生后,當事人之間可以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協(xié)商解決的:
1)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在十五日期滿后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調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fā)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專利權審查,批準的程序,當事人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具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的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遞交書面的請求恢復程序的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xù),請求書應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