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
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借貸行為,私人借貸關系非常普遍,有時是為了擔心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法履行,債權人和債務人會要求提供擔保人,擔保人的責任可能會有所不同,那么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是什么呢?
一、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由此可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先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其享有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權利,但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的,再由其他連帶保證人在前者不能清償的范圍內償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作為法官審判業務的重要參考文獻,也闡明了這一先后順序。
但是追償順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訴訟需要分開進行。在實際糾紛中,已經清償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可以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要求兩者分別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和補充清償責任,在執行程序中先以主債務人的財產受償;也可以先起訴債務人,在對其財產執行完畢后再起訴連帶保證責任人。
二、構成不能追償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履行一定追償程序
從《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需要提起訴訟,并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追償。如果沒有經過法院的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連帶共同保證人以不能向主債務人追償為由直接起訴其他連帶保證人的,雖然法院可能會予以受理,但是原告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確實不能追償,如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沒有任何財產等,否則被起訴的其他連帶保證人將以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不能追償為由提出抗辯。
(2)追償程序“完畢”
追償程序“完畢”一般來說是指《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執行完畢”,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裁定終結執行或者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等情形。前兩種“完畢”由法院來達成,足以證明能夠清償或者清償不能;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主債務人和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惡意損害其他連帶保證人的情形,故對于其他連帶保證人來說,應當注意保留證據證明主債務人仍然還有財產可供執行。
(3)有未能清償的部分
即通過法院的執行,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的追償數額仍然未能全部得到清償。此時,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未能全部清償,并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特別的,如果未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則法院無從判斷其他連帶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實際補充清償數額。
三、連帶債務的成立
連帶債務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民法和商法所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此為一般規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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