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報告怎么寫
我們都知道,一般員工在試用期覺得工作適應可以進行做下去轉正,如果個人覺得不適應,決定辭職通常是不受單位限制的,但必須要寫試用期辭職報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報告怎么寫?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報告怎么寫
尊敬的公司領導:
首先,感謝領導及同事在這x個多月里對我工作的支持與幫助。在這里我學到了很多。在xxxx公司這一段時間里,是我工作的寶貴財富,同時這段時間也發現了自己很多不足之處,需要改進的地方也很多。
因為是做xxxxx工作的關系,與同事朝夕相處,建立了友誼。我從內心希望這分友誼能繼續并永久維持下去。
但是因為我的個人的原因,經過深思熟慮的思考,我決定辭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擔任的職位。對由此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同時也希望公司考慮到我的個人的實際,對我的辭職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為盼。
最后,我真心希望xxxx公司能在今后的建設與發展旅途中步步為贏,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辭職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試用期需要簽勞動合同么
在勞動關系中,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的考察期,一般適用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勞動法》和《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試用期都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限應包括試用期。在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規范制定的《合同書》的文本中,就有雙方約定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的條款。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同樣要負賠償責任。
三、試用期內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那么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我們建議,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
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
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報告怎么寫的內容,由此可知,辭職報告要包括對領導的稱呼,然后寫明離職的原因,最后是祝福公司,簽字并屬上日期即可。如有其它疑問,歡迎向網站發布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