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審理的條件是什么
合并審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獨訴訟,若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系,或基本事實之間具有相同性質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多個案件在同一個訴訟中進行審理。合并審理的價值在于將若干個高度關聯案件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完成全部審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一般而言,合并審理應當符合如下條件:第一,當事人的不同訴訟請求,必須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有聯系的,不能把不相關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審理;第二,對這些訴訟請求,受訴人民法院必須擁有管轄權,不符合這一條件,就會違背行政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第三,必須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適用同一訴訟程序,不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或者不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就不能對案件合并審理;第四,必須能夠達到合并審理的目的,使案件復雜化、給審理或判決造成困難、降低審判效益的,不應合并審理。
合并審理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184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河南省新鄭市國土資源局)。
再審申請人劉某因訴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鄭市人民政府)、河南省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新鄭市自然資源局)土地行政收費及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152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聶振華、審判員袁曉磊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某申請再審稱,2015年8月4日新鄭市人民政府為劉某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載房屋建筑面積為2069.72平方米。后劉某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時,被申請人于2016年1月30日和2017年7月20日兩次違法收取共310,320元土地出讓金。2017年1月被申請人辦理了豫(2017)新鄭市不動產權第0004418號不動產登記證書,但一直未予頒發。被申請人后來頒發了豫(2017)新鄭市不動產權第0017965號不動產登記證書,將原來的建筑面積2069.72平方米擅自改為1784.05平方米,并擅自備注房屋屬自建房。原審法院駁回陳喜平的起訴認定事實不清,請求1.撤銷原審裁定;2.依法確認被申請人重復收取劉某土地出讓金的行政行為違法,退還多收取的土地出讓金310,320元;3.確認被申請人2017年1月為劉某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的行政行為合法,恢復該登記證;4.確認被申請人擅自在2017年1月為劉某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上備注“自建房”的行政行為違法并更正權屬性質為出讓;5.將房屋建筑面積更正為2069.72平方米。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并審理:(一)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對同一事實作出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二)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三)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合并審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獨訴訟,若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系,或基本事實之間具有相同性質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多個案件在同一個訴訟中進行審理。合并審理的價值在于將若干個高度關聯案件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完成全部審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一般而言,合并審理應當符合如下條件:第一,當事人的不同訴訟請求,必須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有聯系的,不能把不相關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審理;第二,對這些訴訟請求,受訴人民法院必須擁有管轄權,不符合這一條件,就會違背行政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第三,必須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適用同一訴訟程序,不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或者不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就不能對案件合并審理;第四,必須能夠達到合并審理的目的,使案件復雜化、給審理或判決造成困難、降低審判效益的,不應合并審理。
本案中,劉某一審訴訟請求為“確認新鄭市人民政府、新鄭市自然資源局重復收取土地出讓金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判令新鄭市人民政府、新鄭市自然資源局退還多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確認新鄭市人民政府、新鄭市自然資源局2017年1月為劉某辦理的不動產登記證的行政行為合法并予以恢復該登記證;確認新鄭市人民政府、新鄭市自然資源局擅自在該證備注“自建房”的行政行為違法并予以刪除”。以上訴訟請求中包含的被訴行政行為事實基礎不同、依照的行政法律規范不同、涉及的行政法律關系不同。如果對劉某的相關訴訟合并審理,將會增加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使案件審理的復雜化,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效率,給當事人造成訴累;還有可能針對劉某不同的訴訟請求產生多個裁判方式和結果,不宜統一到一個裁判文書中。因此,本案不符合“一案一訴”的原則和合并審理的條件。一審法院在向其釋明后,劉某仍堅持其訴訟請求,原審法院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劉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馬鴻達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記員 ???唐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