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于什么是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我在其中一篇文章寫過,你們可以通過查看歷史消息找到原文,今天就不在詳細敘述,我們只討論加班費的問題: 先來看標準工時制: 周一至周五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 周末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合計算工時制: 綜合工時的計算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為單位。這就意味著在一個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該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例如: A公司申請的是月綜合工時制度,該怎么計算加班費呢?當月總工時多少? 有兩種方法都合法: 1、按照20.83的的月工作日計算 法律來源: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那么月工作時間就是20.83*8=166.64小時 好處是:每個月都是統一標準,方便 壞處是:跟員工解釋不清楚 2、按照當月工作日計算 法律來源: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65.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當月如果有22個工作日,月總工時就是22*8=176小時 好處是:不存在扯皮,法律允許。 壞處是:不過每個月都要計算一次,麻煩。 不管哪種方法,超過總工時規定的時長,接下來的工作時間都屬于加班,遇到法定節假日算3倍薪資,其余加班都算1.5倍薪資,沒有周末之分。 不定時工作制: 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公司如果未適當安排員工休息,勞動者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