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一房兩賣算詐騙嗎
雖然很多人認為一房二賣大多數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但是如果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話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此大家要特別注意。因此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于私人一房兩賣算詐騙嗎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私人一房兩賣算詐騙嗎
“一房二賣”中屬于合同詐騙罪,但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出賣人具有非法占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
2、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
3、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構罪形式:
1、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2、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3、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戶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4、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戶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5、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復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二、一房二賣的處理方式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于無權處分制度,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
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后,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并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三、一房二賣處罰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一房二賣”中屬于合同詐騙罪,但必須要符合出賣人具有非法占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等構成要件。以上便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私人一房兩賣算詐騙嗎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