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
之前有過案例,一房多賣以詐騙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法律對一房多賣的處罰還是比較嚴重的,你找當地工商部門舉報,報警處理,再不成就直接像法院起訴,前提是你有一房多賣的證據,開發商抵押是正常的情況,先把前面的抵押,賣房子的前再還銀行,但一房多賣就不正常了
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要求出售商雙倍返還已付房款并賠償損失.
“一房多賣”主要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第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一房多賣的這種行為公安機關是無權處理的,生活中不是遇到什么問題都可以去找公安機關處理的,一房多賣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應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只能起訴到法院處理,到公安機關報案也不會受理的。
一、一房多賣公安機關能否處理?
公安局無權力處理,這屬于民事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房產商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導致不能按期交房,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嚴重違約,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如果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則要承擔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商已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另外賣給第三人,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公安機關的職責不包括幫助民眾去處理民事糾紛或形形色色的合同糾紛,事實上,生活中有很多人根本就不清楚到底遇到哪些事情可以到公安機關去報案。關于一房多賣,賣家的這種行為一般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適用于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