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轉賬算詐騙嗎
戀愛期間,因處于熱戀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雙方往往會產生較多經濟往來,其中便有來往轉賬、給予一方親人經濟資助、共同購置大額財產如房屋等,雖然感情好時大家不會計較太多,但一旦雙方感情破裂結束戀愛關系,就非常容易引發財產糾紛,那談戀愛轉賬算詐騙嗎?
一、何為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全部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若不涉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全部真相的方法來騙取對方錢財的,即不會算作詐騙。
二、戀愛期間借錢還錢的注意事項
戀愛期間,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費,有可能是贈與,也有可能是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如果雙方在戀愛期間存在借貸關系,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償還本息的,出借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成立,僅憑轉賬憑證起訴的,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戀愛期間雙方具有親密關系,共同生活消費、贈與財物等情形都較為常見,接受轉賬一方如以此為由提出抗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對于數額較大超出日常消費范疇的轉賬,法院可以結合雙方消費習慣、生活需求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對于額度不大的轉賬,如無明確約定,或者是具有特殊含義的“520”“1314”等數額,則存在不被認定為借貸的可能性。對此,如果戀愛期間的轉賬系基于借貸,最好是形成書面協議或者留存其他證據,以避免無法實現債權或者重復償還的風險。
三、談戀愛時贈與財物怎么算?
戀愛期間的某些給付或者贈與,有的是出于結婚目的,有的則可能用于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發生糾紛后,給付一方要求返還,但雙方對于給付目的往往各執一詞。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贈與的財物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情形,構成彩禮的,贈與一方才有權利要求返還。但在實際操作中,因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導致認定彩禮的數額也不同,總體來說,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結合給付目的、給付數額等情形綜合予以判斷。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大額財物、贈與高檔禮品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