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法定代表人條件
擔任法定代表人條件
這一塊內容并不復雜,百度上的答案基本也算可靠: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 2.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或正在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 3.因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 4.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 除此之外,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形的,也不能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比如說國家公務員。
另外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由此可見非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一般也不能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做為任何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其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為該企業的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該公司破產,倒無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將資產清算后還債,資不抵債就破產。所有損失由所有投資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手握重權但也有忠實與勤勉的義務,因此,責任重大。但法定代表人的辭職也沒那么便利,程序上有點復雜。
我國法律規定,每個公司都有法定代表人,要么是董事長,要么是執行董事,要么是總經理。如果法定代表人向股東會或董事會請求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而權力機構不予理睬的話,事情就會變得很麻煩。
此時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視公司章程關于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不同而異),更換法定代表人。如果法院判決如原告所請,被告配合的話也沒問題。如果被告不配合,法院目前也無合適途徑進行強執執行。
所以,這是一個目前公司法在實操中的瑕疵。擔任法定代表人需謹慎。
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擔任法定代表人條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