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有用嗎
房產對于家庭而言是很重要的,關于房子的產權問題,有的女性是在婚前提出要求,有的女性是在婚后提出要求,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那婚后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有用嗎?針對這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婚后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有用嗎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加上名之后就屬于夫妻共有房產。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產證上,肯定是有用的;因為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供有房產權。因為在房產證上有名字,就有了房產權(婚后房產除外),房產就是屬供有產權的。如果是婚前房產證,在房產證沒有名字,就是沒有產權的。所以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產證上,肯定就是有用的。如果你再想將房產賣掉、抵押貸款,就需要女方的同意,才能賣了。
二、婚后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如何分割案例
案情介紹:
李某于2004年5月經人介紹與被告王某某相識,由于雙方在此之前均無任何情感經歷,因此初戀的感情迅速升溫,兩人雙雙墜入了愛河。
尤其是李某的父親愿意幫助王某某找工作,這對還在上大學的王某某來說,無疑覺得找到了今生的最佳歸宿,兩人很快在王某某畢業的那一年步入了婚姻殿堂。
可是好景不長,兩人在一起生活后才發現,雙方在價值理念、待人接物以及性格脾氣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初戀的美好隨著兩人生活中“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瑣碎,逐漸產生了變化。
2007年7月,兩人的女兒出生,原本以為這會讓家庭更加融洽,沒想到王某某和李某的母親因為孩子的教育問題多次發生矛盾,進而影響到了雙方的感情,王某某甚至發起脾氣來會將李某鎖在門外不讓其進家門。
李某怕父母操心,只好背著父母到朋友家借住。久而久之,雙方的感情逐漸惡化。
后李某提出離婚訴訟,但在訴訟中被告王某某卻提出要分割李某及其父母的房子。
原來,為了表達對王某某的愛意,結婚之后李某及其父母將按份共有的一套房產加上了王某某的名字,李某的份額從原來的三分之一變成了雙方各占六分之一。
訴訟中王某某認為,根據房產證上面的登記,自己已經占有該套房產的六分之一,且因為要照顧孩子,故認為該套房產應為自己所有。
她要求李某將名下的六分之一過戶給孩子,自己則繼續住在這套房子里。
而原告李某則認為,該套房產系父母婚前全款購買,自己和王某某沒有對該房產貢獻過一分錢,現雙方離婚,王某某應該將該房產的六分之一返還給其父母。
爭議焦點:
可以說,房產在婚后加名產生糾紛的案例并不少見,一方婚前的房產在婚后加了對方的名字,但未約定共有份額,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后加了對方的名字,并在房產證上約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產權還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離婚時該房屋可否按照 《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隨時主張共有物的分割?
未約定份額如何分割:
根據上海市高院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以下簡稱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條規定,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房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從上海高院發布的這一通知可以看出,戀愛期間一方未出資的房產在兩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礎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價值適當的進行分割,而非絕對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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