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哪些東西是歸自己所有
當夫妻二人決定離婚的時候,除了去辦理離婚證以外,另外重要的便是分割夫妻之間財產,按照常規來說,財產應該是一人一半,但是在一些情況下,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因此我們小編今日就帶您了解一下,離婚后哪些東西是歸自己所有!
一、個人的私人物品
私人物品包含許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都是屬于個人私人物品,例如、衣服、鞋包、護膚品等這樣的物件都是私人物品,因此在分割是不參與進來的。
二、婚前全款買的房子/車子
在以前往往結婚的時候,女方都會要求男方把新房子的名字加上去,如果不加就代表男方不看中女方,另一部分如果離婚,會看房產證上的名字進行分割財產,這樣女方也能分割一部分財產,但根據最新的《婚姻法》規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子不是看房產證上的名字了,而是看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如果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另一方是沒有權利分割房子,還有一種是婚后購買的房子,但是房子是某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作為對方也是沒有權利分割財產的。同樣汽車的分配標準也是和房子一樣,與上述所說保持一致的。
三、個人的賠償或者補償
當然夫妻二人其中一人從事的的工作有的具有危險性,在工作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工傷,若因為工作獲得醫藥費相關的賠償,這一部分的錢是歸自己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財產上也是不能對其分割。
四、個人繼承所的
在遺產繼承中,沒有遺囑,就會按照繼承順序來繼承,如果有遺囑就會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某一方方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的房產歸自己所有,那么這房子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對方沒有權利分割。
好了,以上四種情況下可以看到,婚姻威嚴也是理性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小編我還是勸大家一下不要盲目的對待自己的婚姻。當然了,為了防止“意外”發生,夫妻二人可以擬定婚前協議書,這樣更有利于確保日后財產的劃分,一般來說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的,以下一份離婚協議書可供參考: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后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后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后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后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基于一方名義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后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并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持,雙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用于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婚后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
日期:
女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