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農村土地新政策是怎樣
農村土地改革新政策主要是對改革試點工作提出了系統的要求,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的問題進行了重點改善,更多關于最新2020年農村土地新政策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最新2020年農村土地新政策是怎樣
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開展以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進行了全面部署,對改革試點工作提出了系統要求。
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方案》提出,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以及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方案》提出,允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規則、服務監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方案》提出,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堅守“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這三條底線,防止犯歷史性和顛覆性的錯誤。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得把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把集體所有權改虛了、把集體資產改沒了
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著眼于加強對農村集體產權保護,激活農村各類要素潛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產權關系清晰、利益分配共享、要素配置優化、治理結構完善的有效實現形式,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和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
要針對不同類型的集體資產推進分類改革。對于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合作形式。對于經營性資產,重點是以明確債權債務、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管理、收益分配等為主要內容,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農民股份合作,健全對集體資產運營的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機制。對于公益性資產,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
《方案》指出,現階段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切實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占、支配集體資產,防止外部資本侵吞、控制集體資產。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必須堅守改革的原則和底線。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體經濟的“散伙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穩定。要堅持農村土地和資產由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受益、集體內部共同分享,積極探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途徑,不得把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把集體所有權改虛了、把集體資產改沒了。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積極穩妥推進改革。針對農村千差萬別的實際,推進改革不能用一個尺碼裁衣,改革的節奏、方式都要從各地實際出發,給基層留出具體“施工”空間。
深化農業經營制度改革——土地流轉,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
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截至今年6月,全國家庭農場超過97萬家,農民合作社達到140萬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超過12萬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逐步成為現代農業建設的生力軍。
適應農村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以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為核心,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讓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煥發新的活力,為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增添新的動力,成為農業經營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動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要規范有序,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民以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要順勢而為,切實尊重農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
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要在“多種形式”上下功夫,既要鼓勵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更要支持不流轉土地經營權,通過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方式,實現農業社會化服務規模經營。要在“適度”上做文章,發展農業規模經營一定要與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業科技進步、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不能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不能人為地“壘大戶”。
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領域有著獨特優勢和發展空間,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追求一種模式,不偏好一類主體,重點是強化政策扶持,促進規范發展。要不斷創新農業產業鏈組織形式和利益聯結機制,構建農戶、合作社、企業之間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要培養職業農民隊伍,扶持有技能和經營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辦家庭農場、領辦農民合作社,創立農產品加工、營銷企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二、農村土地改革的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務。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 。會議審議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
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將進入試點階段。
《意見》在農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縮小土地征收范圍;規范制定征收目錄,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等。
三、農村土地改革試點主要任務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土地改革是一項任重道遠的項目,需要不斷的嘗試。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最新2020年農村土地新政策是怎樣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