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實告知的后果有哪些
不如實告知的后果有哪些
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根據第十六條又規定,對于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外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根據該規定,從保險公司角度出發,如果想要免去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必須存在一個解除合同的行為,而不能僅僅是拒絕賠償保險金。因此,本案中隱含著一個關鍵的爭議焦點,即保險公司向田某送達《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的行為是否屬于解除合同的行為,換種說法就是: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是否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的拒絕賠償通知并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即使該通知中包含有“合同效力終止”的表述,也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因此,在發生解除合同理由時,應該明確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即解除合同的文件中應載明“解除合同”這一表述。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如果能夠證明投保人在投保保險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能夠拒賠的。
案例
小王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疾險。在投保這份保險之前,小王在本地醫院體檢過,檢查得知其患有甲狀腺結節,分類為四級。小王在購買這份重疾險之前,向業務員告知她患有甲狀腺結節的事情,但是,業務員說這種事情不影響投保,所以,小王最終還是得以購買這份重疾險,保險合同也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生效。
可是后來,小王甲狀腺結節竟然出現了惡化。甲狀腺結節95%都是以良性為主,在發現甲狀腺結節的時候,醫生也是這樣叮囑的,讓其定期檢查,可是小王的結節還是惡化了,于是,她在醫院接受治療。出院后,小王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查到小王在醫院患有甲狀腺結節的事情,認為她在投保時并沒有向保險公司告知這一身體狀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拒絕理賠。
但是,小王后來找到了她和業務員的微信聊天記錄,該記錄能夠證明,她在投保前已經告知業務員其患有甲狀腺結節的事實。最后庭審中,保險公司接受調解,支付了小王保險金。
如實告知義務
可見,如果投保人投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拒絕支付保險金的。《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如實告知義務,比較詳細,在此我就不一一羅列了,其中有兩款很關鍵,即: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如果投保人已經告知了相關事實,但是保險公司仍然接受并訂立保險合同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要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總之,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中規定的一項很重要的投保人義務,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該義務,保險公司當然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
您好!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已患有疾病并沒有如實告知,如果再投保,則是具有主觀惡意,是惡意騙保的不誠信行為,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法理。保險公司是可以進行拒賠并解除保險合同的,且保險公司無需將投保人已交的保費退還。所以,建議投保人一定要如實告知健康狀況 ,在有健康問題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人工核保 ,但一定不要有欺騙行為。
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之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必須要將保險標的中的重要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并確保保險人能夠全面、準確地掌握這些重要事項,只有這樣才能夠讓保險人正確的認識并評估危險狀況,繼而決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種條件下承保。
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根據投保人主觀過錯的程度,《保險法》第十六條將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第二,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若未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意味著,即使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險費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張就不能得到支持。這條規定相當于民法上的棄權制度,即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默示其放棄了合同解除權,使得合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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