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法律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借貸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1-借貸關系是基于借貸行為而形成的民事關系。
2-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民事的相關事由如合同,侵權等民事行為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3-債權債務關系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借貸關系的范圍。 債權債務是上位概念,借貸關系是下位概念; 債權債務包含借貸關系,除了借貸還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債權債務的存在,比如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 債之關系,又稱債權關系或債務關系,指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其得請求給付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稱為債權人;其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這種得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為債權/債務關系。 借貸關系,指基于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并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1、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2、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禾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3、債權國是對外借出錢的國家。國際收支出現了持續的經常賬戶順差。
4、債務國是國際信貸關系中,資本輸入大于資本輸出的國家。一個國家成為債務國,并不一定說明這個國家的經濟實力不強。擴展資料:債務內涵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