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社保后工亡,公司該不該賠償?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員工,如果說在工作期間造成傷亡事件,那么與這個社保是沒有直接關系的,所在的工作單位應該來說都應該要依法賠償,這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一旦牽扯到嚴重的傷亡事件,國家有關部門都會介入調查的,那么所在的單位是逃避不了相應責任的。
如果說沒有購買這個社保,那么也就意味著他這個員工社保的依法可以繼承的個人賬戶是沒有辦法繼承的了,但是通過大致核算出,但是多少錢可以計算到,自己的一個傷亡撫恤金當中去,這個是沒有問題。所以說,一旦是工作當中發生傷亡事件,那么與社保參保是沒有直接關聯的。因為社保參保主要是針對于參保人,本身作為退休以后的一個經濟收入來源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所以,正常情況下,只要是在工作期間造成的傷亡事件,那么都需要由所在的單位來承擔,如果說不是工作期間造成的這個傷亡事件,那么就應該依法來判定是誰的責任,造成了這樣的一個傷亡事件。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公司與員工都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員工放棄本身就是違法的,企業一定要注意這點,不建議默認員工這種行為的產生。
第二,公司如果默認員工自動放棄社保繳納后被認定為工亡,意味著,公司違法規律規定,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由公司支付工亡員工依法享受待遇。
第三,所以企業在用工過程中,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對企業自己負責,也對員工負責的行為。
必須得賠,不買社保是公司不負責任的做法
如果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出現了工傷甚至工亡,那么該員工的醫療費用都由公司支付,即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準時繳納社會保險。用工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工單位的義務,也是每個勞動所享有的權利。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不能憑借自己的意志和主觀想法,任意放棄社會保險的繳納。
社會保險關乎員工在就業、看病、住房、生育等方面的權益,是員工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保障,無論是否自愿,員工都不能簽下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承諾書。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決定了用工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因此即使員工在自愿的前提下簽了無條件放棄購買社保的承諾書也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用工單位需要繳納大部分的社保數額,所以有不少公司會想盡辦法規避繳納社保。但是如果用工單位強迫你簽下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承諾書,以此不幫你購買社保,或者直接不幫你購買社保,那么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用工單位補繳。如果發現用工單位確實存在未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況,用工單位從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社保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放棄?社保怎么放棄?如何操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是按照職工總數的工資比例來的。退一步就算單位沒繳納社保,你說職工發生工亡事故,單位啥也不管拉出去埋了?這樣做合理?
社會保險是法律強行性規定,沒有放棄一說,就算員工放棄繳納社保,發生工傷,最后還是有企業最終承擔責任。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能因員工放棄免除,員工放棄社保發生工亡,公司應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成都勞動爭議工傷律師網,劉艷律師,從業十多年,經辦案件上百起,編寫中小學法制教育類圖書《法制與禁毒》《禁毒教育讀本》等三十余本》 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行為,一旦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導致死亡,單位應該繼續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支付員工的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其他費用,根據相關標準,2019年,員工因工傷死亡的賠償數額大致在80萬以上,所以對企業而講,放棄工傷保險,實際是一個坑,
工傷保險不存在放棄,因為買工傷保險的一分錢都不要職工出,所以企業沒買,那就是企業沒有認識工傷保險的重要性,也是拿自己企業的前途和職工的命運開玩笑,如果是一個小企業,工亡賠了一個,可能企業也死了。如果企業沒買工傷,職工也簽了放棄社保協議書,也是無效的,所有的賠償全由企業支付,同時這事訴到法院也是百分百勝訴的事,有關系法官也不敢亂判,因為這個問題很清晰。支持職工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