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暴的婚姻能繼續嗎
心理問題儼然成為當今社會發展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產生原因來自自身家庭,另一方則來自社會上面對的壓力以及自己心智不健康,對于已婚家庭來說,不少人都相信,家暴的出現只有一次和很多次,對于我們來說,有家暴的婚姻能繼續嗎?在此,小編的個人想法是離開他/她。且一定追究他的責任,通常我們建議受害方要保留證據,主要從這么幾方面入手:
方面一:證人證言。
目睹家庭暴力發生的鄰居、保安、親屬,或是事后參與調解、送去醫院治療的有關人員,事后接待傾聽過受害者戶哭訴的人員者可以考慮作為證人。信之源離婚律師認為街坊鄰居、朋友同事等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言,但是要注意證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明,親自出庭作證,該證言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方面二:醫院的診斷證明。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證據,包括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醫藥費憑據。
方面三:調解證據
1.是否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司法所等機構參與勸阻,或是受害者向這些機構進行過哭訴和求助,這些機構可出具書證,包括接待記錄、調解筆錄等。
2.若尋求警方的幫助的話,我們的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
另外還有警察的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會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對于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于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方面四:視頻或者錄音
視頻、錄音由于屬于間接證據,因此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現場情況的錄像、錄音,受害者的照片等。
方面五:書面證據
施暴者在被有關單位或個人批評勸告后,可能曾向受害方出具“悔過書”、“保證書”,說明其實施過家庭暴力,律師可以將其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過心理咨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證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