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離婚怎么處理
一、首先要看,夫妻一方不離婚的原因是什么?
最可能的兩個原因是:
1、對于夫妻感情放不下,為了孩子,為了整個家庭,堅決不離婚,不想讓雙方的感情走向破裂;
2、也想離婚,但是雙方對于離婚的條件達不成一致的意見,比方說對于子女的撫養權,雙方都想要爭取子女的撫養權,或者雙方都不要撫養孩子;比方說對于財產,夫妻一方認為這一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認為這一套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離婚財產予以分割。
所以,在離婚時,遇到了對方不離婚,先要清楚對方不離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第1個原因,那離婚的過程肯定會曲折,如果是第2個原因不愿意離婚的,可以考慮作出一定的讓步,已換得對方盡快同意離婚。
二、那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有兩個方式,一個是協議離婚,另一個方式是起訴離婚,是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有些朋友存在了一個誤解,認為雙方分居多長時間之后就自動離婚了,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是沒有規定自動離婚的,無論雙方是否分居或分居多長時間,沒有經過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婚姻關系是不可能自動解除的!
那對方不同意離婚的話,你只能選擇起訴離婚了!
協議離婚是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寫好離婚協議書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一旦對方不同意離婚,無論是上述兩個原因的哪一個,都會導致雙方無法協商成,所以,只能選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時,要帶著相應的證件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結婚證,結婚證丟失了或不在自己的手里,可以到民政局調取結婚檔案;
3、戶口本或出生證明書(主要證明子女的情況),
4、財產證據,(若有就帶著)
5、感情破裂證據(若有就帶著),
6、離婚起訴狀。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也一直在協助執行。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夫妻一方要求離婚,令一方不同意離婚,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除非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分居滿兩年或者家暴等,法院才會判離,否則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原告需要等六個月后,再一次提起訴訟,這個時候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離婚,法院都會判離的。也就是說,離婚訴訟,一方不同意離婚,一般是不會判離的,但是二次起訴離婚,都是判離的。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您解答釋疑支招。
首先,對于夫妻一方提起的離婚,如果另一方也同意離,那就特別好辦,可以在法院的支持下調解離婚,做一個民事調解書,不需要判決了,婚也就離了,或者撤訴,一起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也是可以。但是現實很多都是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這種比較麻煩。往往這種情況除非具有法定的感情破裂的證據,否則法院是不會判據離婚的。有些人可能就會問了,不是離婚自由嘛,怎么我離婚不給離呢。確確實實是離婚自由,但是法律給了一個緩沖期,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夫妻二人感情確定破裂才給你判離,否則都要等六個月之后你再次起訴才判決離。
其次,那什么是感情破裂的證據呢?,F實生活中,一般都是分居滿兩年或者家暴或者出軌等等,只要你有上述證據,法院認定了,你是可以一次離的,否則一次離不了,只能等第二次。分居滿兩年是你與對方分開持續滿兩年,可不是說一個屋檐分床睡,是必須分開,比如你搬離了原來的家,或者外出打工,或者離家出走等等,這才算。家暴必須有證據證明,一般都是以派出所的筆錄為準,即便真的家暴了,沒有證據也是不可能認定。出軌也要有證據,比如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等等,但是一定要證明明顯出軌,否則也是認定不了。
最后,如果你沒有法定離婚證據,第一次不會判決你離婚。要么你撤訴,要么法院判決駁回你的訴訟請求。第二次離婚需要在第一次起訴時結案后開始算六個月,如果你真的早點離婚,建議你第一次起訴,沒有感情破裂證據時,以撤訴方式結案,因為那樣會快,六個月計算的時間會早,如果你選擇讓法院判決駁回你訴訟請求,那需要一段時間,六個月計算的就晚。都是離不了,為何不選擇撤訴,快的一種方式呢,然后你只需要等六個月,你再一次起訴離婚,這次不論被告同意與否,法院都會判決離婚的。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及時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的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1、如果您是想離婚的一方,而另一方不愿意離婚,您夫妻雙方是否有嘗試冷靜下來進行溝通呢?或者有沒有聯系過婚姻治療師或心理咨詢師協助雙方進行溝通??纯措p方是否還有感情,覺得還有和好的可能。
2、如果您覺得沒有可能挽回,或者對方做了一些事:譬如出軌、家暴、遺棄家庭成員等一些讓您覺得無法接受的事情。但對方在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那么您只能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一段婚姻。
但是,不一定起訴離婚,就能判離。對于這些酌定判離婚的情形,是否準予離婚,主要由法官結合實際案情自由裁量。還有些人認為,第一次判不離,隔了6個月第二次再起訴離婚,就一定能離成??刹灰欢?!我國法律并沒明文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準予或不準予離婚,關鍵還是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感情確已破裂”。
一般來說法官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那么如果您需要離婚,就需要從這幾方面入手,搜集可以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一、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或有與他人同居的,可以搜集如下材料:
1.重婚的結婚證;
2.一方與第三者按傳統習俗舉行婚禮的證據材料,例如婚紗照、婚禮請帖、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資料、證人證言等;
3.婚外情被曝光后一方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例如“保證書”“道歉書”等;
4.夫妻一方與第三者關系親密的證據,例如照片、視頻、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聊天記錄等 ;
5.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同居生活的證據材料,例如雙方的租房、購房合同、物業證明、證人證言等;
6.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7.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相關機構以夫妻名義進行登記的資料,例如計劃生育信息登記、暫住信息登記、街道居委辦事登記、物業信息登記、生育子女醫院登記、子女出生證信息、就讀信息登記等。
二、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搜集如下材料:
1.報警回執、公安機關出具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告誡書、驗傷報告;
2.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3.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4.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5.就診的病歷資料、醫院或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傷情鑒定;
6.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7.家暴發生時的錄音、錄像,受傷后拍攝的傷情照片等。
三、夫妻一方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可以搜集如下材料: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等證據材料。
四、夫妻一方系因感情不和且不存在婚姻過錯而要求離婚的情形,可以從以下方面搜集證據材料:
1.雙方夫妻感情基礎薄弱的證據,如認識時間短、了解不夠充分、結婚倉促;
2.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的,如婚后未能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的、婚后經常吵架的,甚至發生肢體沖突的,可搜集吵架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資料等;
3.婚前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不能和諧相處的,如婆媳矛盾等;
4.夫妻雙方已分居的,如分居協議、租房合同、證人證言、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
5.雙方已有初步離婚意向以及對離婚事宜進行協商的,如曾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