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兩人發生借貸糾紛,貸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規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如果是真實的借貸,月息一分,已算是低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利息的標準利息是2分,2分以內的利息屬于合法有效的利息標準,受法律保護。
紅線是3分,超過3分則屬于大家所說的高利貸,該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若支付的利息超過3分,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返還。
而在2分與3分之間,則屬于不支持也不反對部分,依靠借貸雙方自覺履行。若已經按3分支付利息,法律也不反對;若未按3分支付利息,而請求法院支持3分利息,則法院不支持。
另外,對于法律保護需要注意一個訴訟時效問題,按現在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若借條已經明確約定還款時間,則訴訟時效從約定的還款時間開始計算。若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則從要求還款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所以一般不會存在這個問題。
民間借貸受不受法律保護,要視情況而定。一是要看放貸的人是誰;二是要看約定的利率。
首先,先來看對于一般的放貸人而言,超過多少限度不受法律保護,再來看看與職業放貸人約定的合同效力。
民間放貸的利率限制:24%,3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借貸之時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之內的話,是受法律保護的,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如果借款人已經返還了超過的部分可以要求退還,在24%~36%之間的年利率,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則不能要回。
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
如果放貸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總的來說,正常的為了生產或者生活的急需而進行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約定的年利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如果是為了營利的目的而從事經常性放貸,那么貸款合同就從始至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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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無論幾年,只要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借條本身的實體權利永遠是有效的,債權債務不會消滅。只不過,說到法律保護的問題,就涉及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原來是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如果借條上注明還款期限,起算點應該在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可以隨時主張權利,起算點從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起計算。
但但但,法律并不禁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些條款的規定,意思是說,在訴訟中,即使債權人出具的借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官也應當受理,而不能主動說明、或者適用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裁判原告敗訴或者不予受理,如果被告不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么訴訟繼續進行,而不考慮超過訴訟時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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