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法律解釋
父債子償法律解釋
父債子償沒有法律依據(jù)。父親欠的債,子女在法律上并沒有償還的義務;因為父親和子女是兩個不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如果父親負債后去世,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則以遺產范圍為限負有償還的法定義務,但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也許很多人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從法律上講,這樣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邏輯。
法律上,父親和成年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他們各自的財產也是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遵循權利義務相對性原則,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fā)生效力。兒子作為法律關系外的第三人,不受該法律關系的約束。
當然,如果出現(xiàn)父親為躲避債務,而將財產轉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這種也不屬于父債子還的情形。對于這種躲避債務的行為,作為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轉移行為。
但是,在以下情形,就有可能出現(xiàn)父債子還:
1、父母為家庭經營活動所欠債務。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根據(jù)該規(guī)定,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2、繼承。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從本質上,這個也不算父債子還,因為償還的財產價值是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質上還是父親的財產,只是因為主體的問題,就且當也作為父債子還的一種形式吧。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你認為呢?
按照繼承法的看待這個問題。如果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兒子就應該償還父親的債務。兒子繼承父親的財產,就應當承擔責任和義務。兒子如果放棄繼承父親的財產權,父親的財產多少來償還所欠債。這種情況就沒有父債子償?shù)恼f法了。也沒有所謂天經地義的道理而言。
父債子還是傳統(tǒng)觀點。父親留下的個人債務子女沒有必還義務。
在父親健在時債務一直是父親的債務,子女無需償還。當父去世時,在他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當然,繼承人自愿償還遺產范圍之外的債務,法律也不禁止。
債務人生前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生存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生存一方主張債權。如果是個人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配偶及其子女沒有償還的義務。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在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債務,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還。
債務人在死亡時沒有到期的債務,則視為到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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