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有規定父債子償嗎
國家法律有規定父債子償嗎
如果兒子是未成年所負的債務,作為父親是監護人,應該承擔還清債務責任,兒子已是成年人所負的債務,只要父親沒有用過兒子所負債務的錢(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那么父親沒有子債父償的責任,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
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
《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
作為繼承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愿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
父債子償沒有法律依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原則上,對他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2,在繼承的情形下,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如遺產不足清償的,對超過的部分不承擔責任;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3,如承諾代父清償債務的,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
也許很多人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從法律上講,這樣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邏輯。
法律上,父親和成年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他們各自的財產也是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遵循權利義務相對性原則,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兒子作為法律關系外的第三人,不受該法律關系的約束。
當然,如果出現父親為躲避債務,而將財產轉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這種也不屬于父債子還的情形。對于這種躲避債務的行為,作為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轉移行為。
但是,在以下情形,就有可能出現父債子還:
1、父母為家庭經營活動所欠債務。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根據該規定,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2、繼承。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從本質上,這個也不算父債子還,因為償還的財產價值是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質上還是父親的財產,只是因為主體的問題,就且當也作為父債子還的一種形式吧。
孫伯伯去年從朋友老謝處借款12萬元進行炒股,給老謝寫了借條,承諾兩年后還錢。但股市有風險,炒股過程匯中12萬元全部虧損,孫伯伯血本無歸。無奈屋漏偏逢連夜雨,船破還遇頂頭風,孫伯伯又被確診癌癥晚期。老謝在感慨孫伯伯命途多舛的同時,深感疑惑:孫伯伯現在身無分文,他欠自己的12萬元該如何要回!又轉念一想:好在孫伯伯還有3個子女,業已成年,如果孫伯伯不幸過世,自己就向他的這三個女討債吧!
老謝的想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事實上,父親與孩子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孫伯伯作為主體與老謝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其子女無關。若孫伯伯無力償還借款,在其死亡后,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繼承人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孫伯伯的孩子作為繼承人受上述規定約束,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但是若子女并未繼承任何財產,就無義務償還債務。當然,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母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應予支持,但是在法律上,子女沒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因此,老謝的想法并無法律依據,在孫伯伯子女沒有繼承遺產的情況下,他無法要求孫伯伯子女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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