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去世對家庭影響
公司法人代表去世對家庭影響
額,法人是單位,沒有去世一說,你說的是法人代表吧。法人代表去世和法人注銷并沒有是你關系。至于你說的這個家人又是公司股東的家人還是法人代表的家人?不過無論是哪個家人都沒直接影響。
首先通過題目的描述,可以看出出題的人是不太了解法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之間到底是存在一個什么樣的法律關系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法人并不是人。法人在法律上指的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法人,這是兩個不同的稱謂,但是所指向的都是公司主體。
我們平時在日常生活當中所說的法人,其實更多的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由自然人來承擔的,代表公司來做出一些法律行為的一種職務。但是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就是一個公司的出資人,出資人指的是股東,也就是說當初設立公司的時候,誰出資了誰就是股東。股東可以成為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就是股東。
而公司對外的債務是由公司的財產來對外進行承擔的,與股東的財產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沒有關系。除非股東有一些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的現象,有可能當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債權人會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不存在這種違規的現象,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的資產來承擔債務,而不會追到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頭上。
所以在明確了這幾個概念的基礎之上,我們就可以看出,題目當中所表述的法人死亡其實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死亡,他是不是會對公司的債務產生影響?我們就可以知道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死亡不影響公司的債務,因為公司的債務只由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與法定代表人個人的財產沒有直接的關聯。
如果出現這種不幸的情況,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是否由公司或者股東個人承擔或歸還,需要分析法定代表人債務的性質或者實質。
一、法定代表人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
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債務純屬個人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與公司及其他股東無關。
二、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是否由公司或公司股東進行擔保或保證
(一)進行擔保或保證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若由公司或公司的股東進行擔保、保證或承諾,那么其個人債務應由公司或公司的股東來歸還。
如果是共同責任保證,且約定了份額的,公司或公司的股東在各自的份額內歸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則公司或公司的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份額追索。
(二)不存在擔保或保證
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與公司或公司的股東無關。
三、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承擔的債務實際用于公司的經營
這種情況,在公司籌備期或成立初期比較多見,比如租房時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簽訂的房租合同、以法定代表人名義簽訂的購買籌備期辦公所需要資產的合同等。
這種情況下,一般經過股東會的授權、決議通過、事實承認或默認。因此,此類債務,應當由公司或公司的股東承擔。
另外,在此重申一下。如果法定代表人權限內代表公司簽訂相關合同、協議而產生的負債義務,這個義務應當由公司來承擔,不應歸屬于法定代表人。
四、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股東情況下其個人債務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東的話,應債權人的要求其在公司的股權被法院強制拍賣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購買股權的股東付出款項用于歸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
五、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與其他股東有關聯
這種關聯,并非為保證、擔保、承諾,而是法定代表人因個人經營等與其他股東有款項往來,而且這個往來有必要或者需要厘清。
此時,可能需要調查股東的個人賬戶,可能需要股東償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的部分或全部。
上述假設的這種不幸,如果發生在法定代表人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且沒有完善治理機構、自然人投資的公司,其對公司造成后果難以想象。為防范這種意外風險,應當進行風險防范,制定公司的“B”計劃。但對于本問題,希望只是個假設,只是個提問而已。
如果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不變更的話,在公司接下來簽署的合同中,如果署名為原法定代表人,或者加蓋原法定代表人公章,就會有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的問題。 如果公司有其他事項需要到工商辦理變更,但是無法提供與原法定代表人一致的簽字,很有可能工商變更無法完成。 公司的企業法人行為權利沒法行使,實際上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 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 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 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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