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為啥有法人代表
分公司為啥有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依據法人內部的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一個法人可以成立的公司數法律上沒有限定。如果子公司是單獨的法人實體,可以有自己的法人代表,這個法人代表可以是和總公司一致,也可以是其他人。 法人代表是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分公司的最高領導只能叫負責人,他只是負責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他是公司經營的延伸,他的資金和人員都是公司控制和任命的。它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行使權力,比如:簽約、訴訟等~~。公司承擔分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所以分公司負責人只是對公司負責,負責人本身不對外承擔責任。分公司的行為和資產完全屬于公司,公司對分公司的資產有支配權~~~公司破產分公司也會作為公司資產同時清算。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你公司的一個股東,它和你的聯系只是投資關系~~經營管理權仍在你手里,母公司的權利只是作為一個股東擁有相應的權利,母公司行為和糾紛完全與你無關~~如果母公司破產,子公司不會被清算,只是需要轉讓母公司的股權就可以了~~~
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規定沒有規定法定代表人必須得是股東,法定代表人是由股東推舉章程記錄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權力和民事權利的自然人,公司法作為商法只是規范性規定,遵循自愿原則不過多的干預。
法人一定是獨立的,非獨立就不是法人
法人是一個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獨立法人與法人是同義語,法人即是獨立法人,不獨立就不是法人。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1、法律地位
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這是分公司和子公司本質的區別。
2、營業范圍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的營業范圍和總公司相同。而子公司的營業范圍更廣,不限于母公司的營業范圍。
3、組織名稱
子公司的名稱可以與母公司相關聯,也可不關聯。但分公司的名稱,一般在其總公司名稱后+****分公司。
4、管理架構
分公司可以有總經理室,再上一級就是總公司。而子公司不僅有經理室,而且有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
5、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匯總到總公司合并。總公司應按照以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6、責任中心
責任中心分成本中心、費用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
分公司或是成本中心、或是利潤中心,不具有投資功能。而子公司是投資中心,最高層次的投資中心。
公司擴張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以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至于公司擴張時選擇分公司形式還是子公司形式,需要根據總公司的規劃、分支機構是否具有投資功能、落地方的政策優惠等綜合考慮。
準確的說,法人代表可以為分公司的負責人,法人是企業本身,法人代表是自然人。公司可以下設總公司和分公司,這樣的公司是只有一個法人和一個法人代表。公司也可以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這時就出現兩個以上的獨立的公司法人和法人代表,但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實際的控制權. ( 想了解的更清楚可以看看公司法。)總之你提的問題:法人代表是可以為分公司的負責人的。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所以執照上寫的是負責人,總公司的執照是法人單位,執照就寫的是法人代表。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中的“法人”通常指的是“法人代表”,即法律層面上的公司第一責任人。 法人資格,我理解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比較常見的例子就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上的責任義務;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上的責任義務,實際的法人主體是其母公司。
分公司是沒有法人代表的。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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