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物權法》通過以前,我國法律規定善意取得的對象僅限于動產。《物權法》規定不動產也適用善意取得。按照《物權法》106條的規定,不動產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并不比動產多: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通過交易取得、主觀: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對價)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已實際取得財產,表征: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1)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須為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占有)+2)動產的占有人實施了無權處分(以無權處分為前提,若無無權處分,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不知道是無權處人)+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5)完成交付(包括了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
(2)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2)不動產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5)辦理了過戶登記。
(3)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取得他物權的,參照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注意:1)善意取得的質權、抵押權,不要求“以合現價格受讓”。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3)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將會方式不發生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成,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不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什么是善意取得呢?《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所以,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對于不動產房屋的善意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時是善意的;2. 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不是長期的占有和使用,那么長期的占有和使用能夠對于取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起到輔助作用,不是關鍵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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