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責任怎么劃分
喝酒責任怎么劃分
只要在場的人都有連帶責任,至于陪多少錢那要看責任大小,總之在場的人都有責任。……
【案例】
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正值夏季異常炎熱,各地的燒烤啤酒生意都十分紅火。老王應邀與朋友張某、李某在北京某飯館吃烤串、喝啤酒,解解暑氣。席間張某、李某不停對老王進行勸酒,在老王已有明顯醉意的情況下仍未停止。結果,老王當場喝得手腳發麻、知覺全無,第二天被家人發現猝死在家中。事后經法醫鑒定,老王死因為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老王家人一紙訴狀將同桌飲酒的張某、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萬余元。法院認為老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老王本人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60%的責任,并依法判處張某、李某二人共同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律師意見】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必要判斷,并給予飲酒人必要勸阻的注意義務。若未盡到該義務,造成飲酒人傷亡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然而,主要責任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比例約為60-70%。組織者、同飲者、勸酒者承擔次要責任,為30-40%。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酒友惡意勸酒,明知飲酒過量會致命仍惡意勸酒不止,造成人員傷亡的,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之外,甚至不排除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那么什么情況下,酒友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律師為您總結四點:
一、強迫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勸對方飲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一切責任;
二、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勸阻
對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四、宴會的主人應當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
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于這則消息我第一時間搜尋各類網站資源,也只是零星的介紹。但其中并沒有官方的詳細說明,可見,這條法規的真實性有待考證。
不過,如果在聚會或宴請中,喝酒人出了事故,同席之人有以下四種勸酒情形,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在對方已經喝到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喝醉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或是用一些語言刺激對方,讓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沒有將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的飲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至醫院。
4、酒后駕車未勸阻以至于發生損害。對于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也有律師表示,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但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在中國,酒的文化源遠流長,聚餐喝酒不僅是一種文化,更是一種習俗。俗話說得好“就是糧食精,越喝越年輕”。但是我們要在當中盡量的控制自己,酒是喝好為止,而不是喝倒為榮。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喝酒的效果,即溝通了感情,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我的認為應該是各負其責,酒不醉人人自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喝酒責任怎么劃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