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羈押期間工資怎么發
員工羈押期間工資怎么發
首先,按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除此之外,對于其他員工,涉嫌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內,可以暫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按時發放工資。其次,員工被停發工資之后,又被宣判無罪的根據不同對象處理如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2)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3)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員工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給員工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有關機關賠償。
具體的工資發放問題應該根據你們人事部門的規定來的,應該是正常發放的,在法律上面沒有特別的規定。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自被羈押之日起不發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被判處刑罰的,自羈押之日起算刑期,不享有工資福利待遇。
毫無爭議,應當停放!!!
什么叫工資?是勞動報酬,只有付出勞動才有報酬。不勞動無報酬,與身份無關。
被羈押期間,如判決有罪服刑,則被羈押期間羈押計入刑期之內。難道服刑期間要發工資嗎?!
如判決無罪,則國家賠償。
可以,但您需要知曉以下內容: 被羈押期間的工資,按如下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各個地區的規定不同,下面以上海市的為例: (一)檢查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如被告人原系國家職工,其工資問題可按下列原則處理: 1.被告人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所在單位補發其羈押期間的全部工資; 2.被告人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由原所在單位酌情決定減發或不發; 3.被告人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予補發。 (二)檢察機關決定免予起訴,是指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因此,被告人如果原系國家職工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應補發。
犯罪嫌疑人羈押審查期間,企業可以不發工資。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審查,已經構成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依據。因此,在犯罪嫌疑人羈押審查期間,單位有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發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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