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出資和認繳出資
實際出資和認繳出資
認繳出資時間就是公司成立之前的時間。
實繳出資時間是你實際繳納資金的時間。
公司注冊資金實繳是指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公司的出資人實際出資的部分。比如,某人要成立一家注冊資本為50萬元的公司,如果投資人 在公司注冊公司的時候實際繳納50萬資金, 并且這50萬資金是已經確實到賬的狀態, 那么這就屬于注冊資本的實繳。但是如果該投資人目前沒有這么多的資金,或者暫時不打算實際繳納這么多的資金, 而只是打算成立一家注冊資本為50萬元的公司,這時他也可以先認繳這50萬,并且承諾在多長期限之內將50萬元全部繳清,這種情況就是公司資本的認繳。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數額是沒有規定限制的,一元也可以,一個億也可以。對于注冊資本的認繳期限也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所以有些人開始投機取巧,認為我既然沒有期限規定,我就注冊一個注冊資本為一個億的公司, 然后承諾在100年內繳納完畢。抱有這種投資心態的人,認為這種情況下,既不違反法律規定,好像我也一直不用繳納完成。其實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因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公司一旦出現經營失敗或者資不抵債的情況,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公司的股東或者說公司的投資人來承擔賠償責任的。這時候法律很有可能要求投資人將全部注冊資本在限期內繳納完畢,補充完整公司的注冊資本,用來償還公司所欠下的債務,所以投資人想通過這種方式來規避公司對外的債務是行不通的。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一般只以公司的財產對外承擔債務。而公司的財產是由投資人的出資以及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積累下的利潤所組成的。所以如果公司在出資完成的情況下, 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外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股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當股東存在注冊資本出資不實的情況,如果公司此時資不抵債,債權人是可以要求股東來承擔這個債務, 股東所承擔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所以如果作為股東或者投資人來說,在認繳的時候,認繳了大額的注冊資本,勢必導致你的責任也會增大。所以這種情況下,建議投資人不要故意夸大注冊資本,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量力而行。以免使自己承擔難以承受的債務風險。
認繳就是合伙人“想”要出資的金額。實繳就是已經付出去的金額。
假設我們按照認繳比例分配收益。
A:認繳 800 實繳100
B:認繳 200 實繳200
如果按照認繳來分配的話 不就是說明用300(A100 B200)的資金賺來的錢 要按照4:1的分法。
怎么會有人肯付出比別人多一倍 收益卻是人家四分之一的呢??明顯不公平。
可以是實繳出資,也可以是認繳出資。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法第第六十條 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參考資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實際出資和認繳出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