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
什么叫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
根據合同法規定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法律關系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
最常見的承攬就是修理各種東西。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雇傭就代表著雇工出現意外,雇主負責,承攬則是承攬人對手下雇傭負責,定作人對承攬人和手下雇工出現的意外不承擔責任。
人把原材料或者物品交給承攬方,人到時候直接給錢拿東西就行了。裝修工程和建筑工程合同也是承攬合同的一種。裝修合同簽訂后,直接把材料和圖紙交給對方,對方因為施工發生意外的話,是承攬人(雇主)對其手下的雇工產生責任。
這時候的承攬人和手下的雇工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
上邊的例子應該可以比較出雇傭和承攬的界定了。
承攬一般代表著少點責任,雇傭關系則責任就大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9、11條清楚說明了雇傭關系所要承擔的責任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是實踐中經常會碰到,又比較容易混淆的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二者采取了不同的歸責原則。 區分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可以從多角度進行分析。 第一,從主體角度看,雇傭關系為一般民事關系,其主體沒有特殊性要求,受雇人必須親自完成雇傭勞動,不能再雇傭他人。而承攬關系為商事關系,其主體一般為商事主體,尤其是承攬人一般要求其具備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資質等,必要時承攬人可以雇傭工作人員。 第二,從利益關系看,一般的,因承攬人具備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資質等,故承攬人的報酬利益高于受雇人的報酬利益。而根據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受雇人不承擔結果不發生之風險,而承攬人則應自己承擔承攬工作過程中的風險。 第三,從工作性質看,雇傭關系中所從事的工作,多為勞務,至于該勞務是否達到雇傭人預期之結果,并非所問,即雇傭關系建立后,受雇人按約定付出了勞動,就應當獲得報酬,無論雇傭勞動是否取得實際效果。而承攬關系中所完成的工作體現為成果,承攬人只有按照約定提供了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報酬利益,否則即便承攬人付出了勞動,也不能索要報酬利益。
雇傭關系:雇主責任為替代責任,系嚴格責任。 雇傭合同:是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勞務活動,雇主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關系:基本上屬于過錯責任,定做人對承攬人致人損害,僅在定作或選任、指示有過失時,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是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攬方交付獨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報酬的合同。 幫工關系:幫工人無償為被幫工人處理事務而在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第三版)民事卷①
區分兩者關系意義重大。雇傭關系適用無過錯原則,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或遭受人身損害,不論雇主是否盡到合理義務、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系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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