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贈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贈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即使是贈與人已經去世,公證書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谌藯l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房屋贈與協議,是指房屋所有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贈與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房屋贈與協議是否有效不以是否公證為前提。但未公證的房屋贈與協議也未必一定能達到贈與的效果,也有被撤銷或撤回的風險。
一、房屋贈與協議被撤銷的和認定無效的幾種情形。
1、房屋贈與行為是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贈與協議。
2、房屋贈與人未保留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必要生活所需財產的,該房屋贈與協議也可被撤銷。
3、夫妻一方將房屋贈與婚外情人的,屬于有違善良風俗,該贈與協議無效。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未公證的房屋贈與協議也面臨被撤回的風險。
二、根據婚姻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房屋贈與協議在辦理過戶登記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解除贈與的。但是已經進行公證的房屋贈與協議不得撤回。因此,面對房屋贈與協議,作為贈與人和受贈人要通過以下兩種行為才能保證贈與行為的最后實現。
1、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如果不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就對房屋贈與協議進行公證!
所以,雖然房屋贈與協議是否公證并不必然導致贈與行為無效,但進行公證的房屋贈與協議,卻能更好的保證贈與行為的最終實現!
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房產沒有過戶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彼?,已經過戶的房子是不能撤消的,也就是說不能收回.除非,發生了合同法規定的以下情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想撤銷贈與行為的原因是這三種情況,即使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也同樣可以有權撤銷。不過要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過了時效就喪失撤銷權了。
贈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p>
二老雖與兒子辦理了贈與公證,將房產贈與兒子,但并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故該贈與尚未生效。二老提出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定,該房產仍歸二老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具體撤銷贈予的公證,聯系辦理贈予公證的公證處。根據公證老師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房產贈與協議不需要經過公證就是有效的。只要房產贈與協議符合合同的各項約定,比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這樣的房產贈與協議就是有效的,不需要經過公證。但是就贈與而言,如果沒有進行公證,有一個問題,就是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贈與房產的協議沒有經過公證,在一年之內,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房產又回到了贈與人手上。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贈與人就無權進行撤銷,房產就永遠的屬于了受贈人。如果您是受贈人,并且希望房產的贈與不可以被任意的撤銷,那么就需要進行公證,或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的進行過戶,這樣是對您權益的有效保障。如果沒有進行公證或者過戶的話,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是否進行公證,是否進行過戶,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房產贈與協議自雙方簽字時就生效。
任何協議只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雙方當事人對于協議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協議不存在被宣布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協議也是如此,公證人并非必須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對于簽訂協議客觀公證的證明力度而已。
但是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于前款規定。
對于某些附帶義務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即便贈與物的權利已經轉移至受贈人名下,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
關于撤銷的內容實在太多,請參照合同法192、193、194和195條。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贈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