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令可以給當事人嗎
法院調查令可以給當事人嗎
對于欠債不還者,不可一刀切,統稱“老賴”。個人觀點應該區別對待。對于創業失敗者,稱之為“老賴”不妥。對創業失敗者,不僅不能列入“老賴”之列,政府還應適當幫助。如果失敗了就是老賴,對創業者不公。如果沒有創業者,社會能有那么多就業崗位?任正非當年欠債200多萬,如果當年像今天對待“老賴”樣對待任正非。我堅信,今天肯定沒有令國人驕傲的華為。當年王健林創業時,三年應訴222場,平均5天有一場官司。如當年像今天對待“老賴”對王健林,也沒有今天萬達了。要知道這些人在創業的同時解決了多少人的就業機會!如果沒有人去創業不知道有多少人無工作!失敗了就是老賴!不失敗就是老板!失敗者連自己生活都困難,也叫老賴!太過于獨斷!
不可以,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批準,簽發給當事人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一、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受訴法院開具調查令,于法無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并提交書面申請。
二、律師申請法院出具律師調查令,于法有據。
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經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書面申請并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的法律文件。律師調查令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及調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限于書證、電子證據、視聽資料等,不包括證人證言。
律師有權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自行調查取證。《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p>
實踐中,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經常被取證單位刁難。本人代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時,在某市檔案局查詢原告婚姻登記檔案時被刁難,檔案局以自己無權查需為由配合查詢。本人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市法制辦督促檔案局配合查詢了檔案。
法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具有權威性,政府或者其他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律師調查令可以解決目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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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權調取通話記錄?有的人認為依據《憲法》的規定不可以,也有的人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其實要搞清楚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通話記錄這一概念。
先來看《憲法》的規定,《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梢姼鶕鲜鲆幎?,檢查通信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而且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再來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這里規定的很明確,直接授予了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權力,而且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相關單位拒絕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可能會面臨罰款的處罰。
那通話記錄指的是什么呢?通話記錄是指電話用戶包括固定電話用戶和移動電話用戶發起的主叫通話、被叫通話、主叫短信、被叫短信、漫游通話等通話行為在運營商交換機里記錄的各種信息。簡單來說,通話記錄僅僅是對雙方通話行為的一種客觀記錄,這里的通話記錄只是記錄誰和誰在什么時間通過話或發過短信,并不會顯示通話的具體內容。
那法院有沒有權利調取通話記錄呢?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須與案件相關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實踐中,調取通話記錄必須有法院兩名正式工作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和單位介紹信以后方可進行,且不得將調取的通話記錄泄露給他人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所調取的通話記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為《憲法》的規定主要保護的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事后調取通話記錄的行為因為是事后調取,因此不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的問題。而通話記錄的性質決定了,法院調取以后并不會得知具體的通話內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通信秘密的問題。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調取,對于不配合的通信運營商可以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依法予以處罰。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你這個問題我的答案是否定的?,F在在我們國家現有的制度下,律師是不可以隨便查詢個人信息的。如果因為辦案需要,那么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的配套法律,持相關的律師調查令或者律所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等可以查詢與案件有關的當事人的信息。
我認為不會,誰主張誰舉證。聽說的情況法官是不會采信的,并且是否抽逃資金是需要審判認定,而非執行法官的權限。
不是,當事人本人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律師經當事人授權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院調查令可以給當事人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