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般違法行為的制裁
對一般違法行為的制裁
謝謝信任邀請。
拘留所、看守所、監獄,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羈押特定人員的場所,但又不盡相同。
根據我在公安、法院工作的經驗,表面上看,三者雖然都是羈押場所,但實際上性質、差別很大。
1、關押對象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違犯社會治安秩序管理條例的人。例如,恒大球員于漢超因改車牌被拘留15天。很顯然,余漢超途改車牌屬嚴重違法,應當受到懲罰,但余並不構成犯罪。
除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拘留權外,人民法院也可決定,對妨礙司法的人行使拘留權。
當年我在法院時,就曾對一位拒不到庭,履行法院判決的當事人,經院長批準,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則是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一年左右的已決犯。
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破案后,在繼續深挖犯罪,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的這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會羈押在當地看守所。一旦法院審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移送至他應該勞改的地方一監獄。
2、性質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的強制性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批準執行,無需檢察院、法院監督批準。
拘留不管是7天、10天或15天,都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會記入檔案,影響將來的升學就業。
3、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
看守所則依據的是《看守法條例》和《刑事訴訟法》。
4、執法監督不同
拘留所是行政處罰的羈押場所,由公安機關獨立管理執行。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在押未決犯,以及殘刑一年左右的已決犯。因此,看守所只是為保障刑事案件的順利審理,保障刑訴法的順利實施而設立的臨時羈押場所。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檢察院在看守所設有監察室。當年我在法院工作時,常參加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聯合執法檢查,特別是女性犯罪嫌疑人。
5、監獄
監獄一般由省級司法部門管理。是犯罪分子最后的去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勞動改造的地方。除極少數死刑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執行死刑外,其他已決犯,都會根據犯罪性質、刑期長短,送至不同的監獄進行勞動改造。通過艱苦的勞動,認罪服法,重新做人。
圖片來自網絡
體現了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表現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強制作用,預測作用
一般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
“凡是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這是正確的。但是“凡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刑罰處罰的”不正確。一般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輕微,沒有觸犯刑法,只是違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只有違反刑法,構成犯罪才收到刑罰處罰。
【相同點】1.都有社會危害性2.都違反或觸犯法律3.都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和責任。 【不同點】1.嚴重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一般違法行為更嚴重,對社會危害大。而一般違法行為情節較為輕微。嚴重危害性,是犯罪(嚴重違法行為)的本質特征。2.嚴重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刑法,而一般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刑法以外的法律。刑事違法性,是犯罪(嚴重違法行為)的法律標志。3.嚴重違法行為接受刑罰處罰,而一般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制裁。刑罰當罰性,是犯罪(嚴重違法行為)的必然后果。
錯誤。
一,大部分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便違法,也不存在什么“制裁”的問題,只是雙方打官司法律會保護誰的利益而已,比如一方違反合同法,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告他,請求賠償損失等,法院支持請求,但不是制裁;二,刑事案件中,基本上可以這么說,但是有例外,比如情節顯著輕微,行為人不到受制裁年齡等等;三,有些違法行為是不告不理的;等等??偟膩碚f這句話說的非常不嚴謹。
制裁(sanction)指對犯罪行為的強力約束并處罰,政治上指針對某一國所采取的強制行動,現代意義上的制裁基本有個別國家或國家集體實施的強制性措施、國際組織(首先是聯合國)組織實施的強制性措施兩種形式。
其基本方式有禁運、中斷外交關系和人員往來、減少或中止貸款、貿易及援助等。
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具體的法律責任形式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不同而各有不同,并非一定要嚴厲制裁。
甚至有些違法行為只是在法律上規定為違法,并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對一般違法行為的制裁“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