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股東的公司如何表決通過
兩個股東的公司如何表決通過
破產和公司解散不一樣。
破產是訴訟到法院處理的案件,為了終結債權債務關系而執行的一種程序。申請破產是為了還債的。也叫做破產還債程序。一般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大程序。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能達成協議,企業也可以不走破產清算的程序,這樣可以給企業一個“起死回生”的機會。
看題意,應該是兩個股東的公司申請公司解散,其中一位股東不同意,應該如何處理?
公司如何解散,在公司章程上有規定的程序。要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行為準則。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解散,需要持有公司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要看哪個股東的表決權占比大了。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出資比例,跟公司表決權一致,章程特別約定的除外。
兩個股東可以先協商,協商不通過可以起訴公司解散,再不行就把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另外一個股東,退出公司股東會,這個公司就跟你沒關系了。
按章程,一般情況是這樣
董事會辦公室收集董事的表決票,交董事會秘書在一名監事的監督下進行統計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
這個屬于一項普通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兩人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要另一名股東同意就是大于1/2了,也就可以為要求擔保的股東但報了,等于說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另一名股東手中。
1.二人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因人數較少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1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三分之二表決權不適用于此類弄公司,表決權不是由所持股份占總股本的百分比而定的,而是由出席股東大會人的個數決定的;
3.原則上是二人同意方可通過(大于三分之二)。
大家好,我是股權一號。
公司兩個股東,協議各持股50%,這個股權結構不合理,沒有控股股東,容易使公司經營陷入僵局,這是一定要規避的股權設計。該公司現在已無法再經營下去,即是佐證。
協議投資240萬,各方為120萬,各方出資約定如已到期,先將剩余資金共40萬出資到位。如一方已逾出資期限,另一方股東有權要求其足額出資,還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解決方案,有幾種供交流:
一、B通過增資擴股取得控制權
既然A方實力有限,不愿增資,B方資金雄厚,如果看好項目想繼續經營,建議B單獨繼續增資,稀釋A股權后,使B達到控股地位,保障對公司的控制權,加強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堵住現存經營漏洞。
二、股東B購買股東A的股權
在A想退股的情況下,B要想開些,強扭的瓜不甜,非要捆綁在一起,對公司也不利,為何不收購A的股權呢。
至于收購的價格,雙方可以談啊,不再贅述。
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特別規定時,如果B執意不肯收購A的股權,A是否可以嘗試尋找第三方購買其股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和《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等規定,書面通知B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內確定是否同意轉讓?
看好了,《公司法》是這樣規定的,“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該公司總共才兩個股東,“其他股東”就是B一個人,“過半數”如何達到啊,想轉讓也不容易。
這再次告訴我們,兩個股東按50%:50%劃分股權,沒有特殊情形,千萬不要這樣設計,有時候可能會留下無法解決的僵局,需要引起更多創業者的高度重視。
三、A有權申請解散公司
如果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再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最后一招,A可嘗試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但解散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還需要符合《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條件,比如,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或者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的情形。
畢竟,這不是最好的方案,只是下下策。
總體而言,股東A 想退,B增資擴股也不是最好方法,畢竟A還是公司股東;既然股東B想繼續經營,還是希望B能夠購買A的股權,重新規劃,彌補漏洞,把公司做得更好。
以上方案,僅供參考,若有更好的方案,大家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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