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特點有哪些
留置權的特點有哪些
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權〕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以作為債權擔保的的權利。留置權的特征:
1、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為得發生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
3、留置權為動產擔保物權和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公安機關的留置權是指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一種臨時性處置方法。
(一)留置權目的:
1.為了檢查有關人員的身份;
2.為了初步查明是否有違法/犯罪事實。
(二)留置權性質:警察法規定的行政措施。
(三)留置權特征:
1.只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有權適用;
2.只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嫌疑人采用。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 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擴展資料:留置權的特征1、留置權人事先占有留置物。2、留置權只能是動產。3、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4、留置權具有留置和擔保雙重效力。留置權成立的條件1、必須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對方的動產。2、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約定的應付給的款項。3、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
簡述留置權概念及其特征。答: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在一定條件下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留置權為擔保物權。2.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當然產生,而不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設立。3.留置權為動產物權。留置權的客體以動產為限,不得留置不動產或者財產權利。4.留置權為占有擔保物權。留置權與動產質權一樣,為占有擔保物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和存續的要件。5.留置權為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留置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尚不能立即行使優先受償權,而是應給予債務人一個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方可將留置財產變價,并從中優先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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