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特點是什么
醫療糾紛的特點是什么
從這么多年的社會醫療的體系中看,醫療上的糾紛其實就擺在我們的眼前,過度的醫療,濫用藥物,造成人財兩空使病者亡而財亦損,這是典型的事例,可以說在各家醫院都在上演。
在醫療體系中以藥養醫,以吃回扣的方法在醫院里大行其道,這些難道不是矛盾的沖突點嗎?如果我們本著醫者仁心的思想去極積的工作,是怎么也不會有醫療糾紛的。
我們日常生活中一個小流感吃藥就能治好的病,進入醫院后你醫生難道不懂得怎么治療嗎,非得打點滴掛水,進行高消費的治療,不讓患者丟下一千八百的還不放行。雖然說現在國家管的嚴了,但是各醫院感昌掛水的還是遍地開花。就這個感冒掛藥水死人的,應該全國也有很多,象這樣出現問題的糾紛難道是怪老百姓無知,還是該怪醫生創收太極積了呢。
在醫療上的糾紛主要方他就是醫院,有多少的百姓在醫患糾紛中都處在被動的局面,在處理上醫院都以優勢壓到一切,有的甚至以醫鬧進行打擊。但是他們就沒有去想一想產生后果的原因,把原因反而加在患者的頭上。
對于殺醫的過激行為那肯定是犯罪的,不可饒恕的,假如我們的醫生能夠多點仁心,把病人當作自己的親人一樣對待,就不可能有醫鬧。如果你為了個人利益不顧患者的艱幸,你工作再好,對單位貢獻再大,你失了一個醫者人心,就絕對不是個好醫生。
醫療糾紛全稱案由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從字面上分析有三個元素,即1是醫療行為。2有損害事實。3理清責任。。無論原告和被告在法庭審理中要緊扣三個元素,不要超發揮浪費寶貴的有限的審理時間。
一切矛盾的根本原因都是因為錢。
1、醫學連簡單的感冒都解釋不清,治療不完美。但是,卻有的專家、醫生卻像算命先生一樣裝腔作勢,胡說八道,強詞奪理。
2、有生命的人、活生生的患者,經過治療后病癥加重或者死亡,而醫生和醫院解釋的輕描淡寫。既然治不好,就要在事先說明。不要在患者家屬花了錢以后說什么“醫療不能解決一切疑難雜癥”等。要尊重生命、實事求是。
治療的原則,應該是:治療比不治療要有所好轉。如果治療無效、治療比不治療還要加重病情,就不能收費。把人治死的應當賠償。特別是手術,不能有霸權條款。推卸責任。人財兩空,醫之大忌。
3、治療過程中發生的失誤、意外、誤診誤治等。但沒有正常、令人滿意的賠償、補償、補助措施。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歷史上曾經發生患者家屬因為不懂得醫學知識而打敗官司、后來自學醫療知識而打贏官司的事件。值的反思。
4、也有患者家屬期望值過高、沒有達到自己的心理預期結果和患者及家屬急切焦慮的心情的原因造成。
5、醫院醫生當中存在的“收紅包”、“開大方”、“過度醫療”等不正之風的大量長期存在。
6、吸取和學習以色列、法國、美國等國家發生的,醫生在罷工以后患者死亡率大幅度降低的經驗教訓。探索其價值和意義。
7、我國現階段的醫療體制機制與國外沒有接軌,造成心理落差。
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兩者之間唯一的差異就是損害后果程度上不同。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醫療糾紛,為醫療差錯。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等。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
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
醫療糾紛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可以包含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或單位之間發生的所有矛盾糾葛。從概念定義上講,糾紛與醫療事故、差錯有關系,但是又不等同于醫療事故和差錯。單純的醫療糾紛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醫療過程中,可能確實存在有醫療問題,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有過失,包括服務態度、責任心、技術問題或者已經構成了事故差錯;
二是可能沒有醫療問題,既不是差錯,也不是事故,純屬于患者家屬期望值過高而未達到所期望的目標;
三是出現了某些治療目的以外的并發癥或意外;
四是有其他醫療之外的問題,如人際關系等;
五是雙方存在認識上的誤差和分歧;
六是經濟因素,患者想借機轉嫁醫院或者希望通過糾紛而減免醫療費用;
七是其他權益問題,如侵犯肖像權、名譽權、處分權等。
概述
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衛生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健全,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醫療糾紛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醫療糾紛發生的次數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醫療糾紛的涵義及特點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或其親屬認為醫療單位或者醫療人員所提供的診療護理服務有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財產、精神損害的后果而與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事故監管鑒定機構之間產生的爭執。包括幾種特殊情況:一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與不良后果的因果關系不一定確切存在,有些糾紛是因為患者對醫療行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為個別患者的無理取鬧;二是糾紛的主體不僅僅是醫患雙方。在實際生活中,將衛生廳、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時有發生的。在法律上,醫生和患者之間本應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醫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對醫方行為和醫術一無所知。這樣,在雙方產生糾紛時,患者常常因為不知如何取證也不知道哪些證據重要而陷入被動,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
決醫療糾紛三大途徑
和解、調解和訴訟,這三種途徑.
1、和解最便捷的方法 受自行和解限額限制
出現醫療糾紛時,無論是患者還是醫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氣解決問題。比起調解和訴訟的麻煩,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醫院也不希望將事態擴大,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患者有時也會抓住和解的機會,跟醫院鬧,這時和解就難以達成。而當醫療糾紛讓醫院疲憊不堪時,它們也會選擇踢掉皮球,將之推給第三方調節機構或者法院。
2、調節:介入性不強的“和事佬”
醫患雙方因為醫療糾紛僵持不下時,會考慮醫療調節機構。但是訴訟成本較高,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會輕易選擇。目前,我國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
3、訴訟:最后一根救民稻草 成本高
私了和調節都無果的情況下,訴訟被寄予最后的希望。但是,很少人能跟它耗得起,打官司是場高消費行為。由于法官不具備醫學知識,為了對案件的事實作出相對準確的認定,經常需要做醫療鑒定“以鑒代審”傾向十分嚴重,甚至把鑒定視為判案的前置性程序,這無形中將案件的進度拉長。此外,發生醫患糾紛后,醫療機構傾向于選擇醫學會進行鑒定,而患者傾向于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也導致爭議事實無法在短期內得到認定。
縱觀以上解決醫療糾紛的三條途徑,訴求之路不暢,效率不高,是造成患者訴求困難的原因,這些都會增加患者非理性或極端維權的可能性。要疏導醫患糾紛,就要建立一套健全、高效的醫患糾紛解決機制,保證醫療糾紛審查機構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或可引入民間協會的力量參與和解或者調解,在法律上簡化鑒定流程,提高鑒定效率等,讓維權之路暢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醫療糾紛的特點是什么“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